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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最后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厘清了责任

来源:浙江法制报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这句老话用在李杰一家身上,真是再合适不过——高高兴兴去亲戚家新房做客,新房的阳台栏杆却突然倒塌,导致家中的顶梁柱不幸身亡,更弄得原本和睦的两家人最终对簿公堂。近日,发生在海宁的这起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随着二审维持原判,终于尘埃落定。

参观新房突发意外

事情要从2018年春节说起。大年初二那天,李杰一家前往刚乔迁新居的亲戚周金家做客,两家人有说有笑,十分融洽。期间,李杰参观起新房来,还背靠着二楼阳台的栏杆拍起了照。

意外就在这时发生了。

一声巨响惊动了在屋内聊天的两家人,大家跑出去一看,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只见二楼阳台栏杆已经倒塌,而李杰和倒塌的栏杆一起摔落在一楼地面上。

经过4天4夜的抢救,李杰还是没被救回来。当时,他的妻子正怀孕4个多月,无论是李杰的家人还是周金一家,谁都不能接受这样惨痛的现实。同年3月,李杰的家人将周金夫妇及周家新房的施工方吴天一同告上了海宁市法院,索赔金额高达一百多万元。

经鉴定,涉案栏杆之间的大部分连接点是靠粘接的,而连接节点处的粘结质量不能满足栏杆的牢固度要求,施工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栏杆的正常使用安全,栏杆节点施工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及安全隐患。

谁是栏杆制作安装人?

事故发生的原因各当事人没有异议,但诉讼中,谁才是本案所涉栏杆的制作安装人,却出现了争议。

周金认为,自家是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阳台栏杆委托给吴天制作安装,事故应由吴天承担全部责任。而吴天提出,自己只是为周金家介绍了栏杆的制作商家,并没有为其进行制作和安装,故自己不应担责。双方各执一词,但均未能提供合同等直接有力的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

没有直接证据,这种情况下,该怎样认定事实?庭审中,法官运用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一般均会提交一定证据或者作出相应陈述予以证明,而这些证据可能均不能直接而充分的证明当事人所持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法官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要求,对证据予以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在确信代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情况下,认定该事实的存在,即对证明标准应当采取高度盖然性标准。

运用高度盖然性原则

厘清责任

最终,法官根据栏杆石材价格计算方式、包装安装费的计算方式、栏杆安装工的联系人、款项支付的情况、双方陈述的内容等,按照盖然性原则作出认定:综合本案情况,被告吴天是本案所涉栏杆的制作安装人的盖然性高,故认定吴天为栏杆的制作安装人。

据此,法院认为,作为施工方的吴天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原告90余万元;而周金夫妇作为房屋所有人及栏杆的建设发包方,在施工方资质审查、方案的选择、施工的监督、验收中存在不当,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共计60余万元。同时,三被告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吴天不服判决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在农村建造新房时,无论是房东,还是施工方,都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杜绝一切安全事故。一旦出事,后悔晚矣!(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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