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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解读“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

作者:娄凤才,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解读“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需要有两个正确的前提。一是刑事“错案”的含义范围,二是“第一”的含义。

刑事“错案”有其特定含义和范围,国家赔偿法规定:“(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公民对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法律把“错案”仅仅界定在公检法对当事人所作的错误结论,即在拘留、批捕、起诉、审判环节作出的错误拘留、错捕错诉、错误判决。如,法院把有罪的人错误地判无罪放人,就不是法律规定的“错案”。该判决没有限制人身自由,不用赔偿,不是法律规定的“错案”。社会大众也不把这样的案子当作“冤假错案”。还有一个点需要注意,公安的拘留错案不以当事人有无罪为标准,而是以拘留是否错误为标准。如超期拘留,无论当事人有罪还是无罪,超期了都是错误拘留。公安内部有一种说法叫“拘留无错”,就是说拘留是很难犯错误的,所以现实中我们也就很难遇到拘留错案。

“第一、第二、第三”等这些词的一个基本含义是表示谁先谁后的先后次序,而不是谁大谁小。在英语中也是把它们称为表示次序的“序数词”而不是表示大小的“基数词”。

在“错误拘留”极少发生的情况下,刑事“错案”表现为检察机关的错捕错诉和法院的错判,而错捕、错诉、错判三者之间是一个先后次序的关系。检察院的错捕错诉在前边当然是第一错,法院的错判在后边当然是第二错,没有第一错就没有第二错,这是完全符合逻辑的。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是指控犯罪、证明犯罪的主导者,刑事诉讼法设置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都是由检察机关履行,只要检察机关不错捕不错诉就没有法院的错判,法院承担错判的责任,不代表检察院没有错捕错的责任。没有检察院把呼格送上审判台,就没有呼格的断头台!错捕错诉在错案中的责任可见一斑。

说“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并不意味所有错案都由检察机关承担责任,公检法按照规定各负其责。说“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是警醒我们的刑检人员,清楚我们肩负着有别于公安法院的监督责任,要有勇于担当的责任意识,才会心存敬畏,如履薄冰地对待每一起案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一文在检察日报上刊登后,检察机关有的同志对这一说法有不同看法,认为这是把“屎盆子往自己头上扣”。实际上,检察第一责任是境界,是从严要求,是把自己的岗位看得无比神圣,是对自己应该有的最高要求。我们履行的职责是法定的,难道出了错误还没有承担错误的勇气吗?

作为检察官,应该有一个正确的态度,这是我们的格局,体现着我们的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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