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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例如,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对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外廓尺寸的要求,正三轮摩托车的整车长度不能超过3.5米,而甲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批正三轮摩托车的整车长度为3.6米,由此获利金额达数百万元的,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指控被告人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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