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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滥用职权案—多因一果情况下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 判断

林某滥用职权案—多因一果情况下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 判断

一、基本情况

案由:滥用职权

被告人:林某,男,1963年2月3日出生于福 建省平潭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平潭县流水船 舶管理站船舶管理员,住平潭县流水镇流水村181 号,2004年3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1994年3月至2002年12月间,被告人林某被 平潭县公安边防大队聘为平潭县流水船舶管理站船 舶管理员。1999年4月12日,被告人林某所在单 位辖区内的“闽平渔0802号”渔船转卖到霞浦县, 由被告人林某经手办理了相关买卖手续,并收缴了 该船的《出海船舶户口簿》,该船的其余证件则由 该船大副陈某仁保管。1999年8月,陈某仁购买 了 “闽平渔0473号”渔船,但“0473号”渔船出 海作业必须具备的全部证件均已超过有效期,为了

使该渔船能顺利出海作业,陈某仁便要求被告人林某帮助套用 “0802号”渔船的相关证件进行年审。被告人林某将“0473号”渔 船的《出海船舶户口簿》中的“船长”更改为仅有大副职务证书的 陈某仁。2000年5月船舶年度审验时,被告人林某又在《年度审 验申请表》中,将不具备船舶和船员有效“0473号渔船认定为具 备有效证件”,致使该船舶通过年度审验。随后,被告人林某又擅 自将“0473号渔船的《出海船舶户口簿》中的船牌更改为“0802 号”,并加盖了公章。2001年3月船舶年度审验时,.被告人林某又 应陈某仁的要求,认定冒用“0802号”渔船船号及证件的“0473 号”渔船具备有效证件,并以“0802号”渔船的名义发给“0473 号”渔船新的《出海船舶户口簿》,使该船再次通过年审。2002年 2月14日,陈某仁等8人驾驶“0473号”渔船出海作业时发生海 难,造成船只沉没、5人死亡、2人失踪的严重后果。

据此,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 罪,请求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林某辩称:第一,因为“闽平渔0473号”渔船是陈某 仁等人购买,也是陈某仁驾驶的,按边防部门的惯例,更改“船 长”为陈某仁属正常人员变更,且核对章也是边防派出所所长加盖 的。第二,《年度审验申请表> 是按边防派出所的要求填写的,表 格中有他和段警、所长的签名,还要边防派出所的年审印章能否通 过年审取决于段警和所领导。第三,陈某仁向其提供渔监、渔政部 门出具的“闽平渔0802号”渔船的年审有效证件后,其才将“闽 平渔0473号”更名为“闽平渔0802号”,更改后经所长加盖流水 边防派出所船舶核对章。而且,在更改之前,“闽平渔0473号”渔 船巳挂上“闽平渔0802号”船牌。第四,2001年全国统一更换新 的出海渔民和出海船舶户口薄时,陈某仁持渔监、渔政部门的有效 证件办理更换手续,其仅是帮助填写表格。第五,发生海难事故是 由于陈某仁擅自带无证人员出海作业,途中遇上大风,船只偏离航 向触礁而沉没,陈某仁负有直接责任。第六,船舶管理站仅是一个

群防群治机构,其仅是协助边防派出所工作。

被告人林某辩解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依法公正处理。

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丁某福认为:(1)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林 某攩自将‘0473号’渔船的《出海船舶户口薄》中的‘船长’更 改为仅有大副职务证书的陈某仁。随后又撞自将‘0473号’渔船 的《出海船舶户口筹》中船牌更改为‘0802号’,并加盖了公章’’ 有悖事实。林某更改船长船号得到流水边防派出所的盖章确认,并 非“擅自”。起诉书认定“在2000年5月船舶年度审验时,被告人 林某又在《年度审验申请表》中,对原本不具备船舶和船员有效证 件的‘0473号’渔船认定为具备有效证件,致使该船通过年度审 验,在200〗年3月船舶年度审验时,被告人林某又应陈某仁的要 求,认定冒用号’渔船船号及证件的‘0473咢’渔船具备有 效证件,并以‘0802号’渔船的名义发绐‘0473号’渔船新的 《出海船舶户口筹》”亦有不当。事实上,有权发给《出海船舶户口 薄》的是公安边防机关,并非林某;在《出海船舶户口筹》年度审 验工作中,“认定”证件是否有效的是边防派出所,也不是林某。

(2)林某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人员, 不具备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资格。被告人林某仅属平潭县公安边防大 队、平潭县海防管理委员会共同聘用的流水船舶管理站的船舶管理 员。船舶管理站仅仅是协助公安边防工作的群众性组织,并非国家 机关。同时,船舶管理站也不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 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或受国家 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因此,被告人林某作为 船舶管理站船管员,并不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不具备滥用职权 的主体资格,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渎职罪 主体所作的扩张解释是在2002年12月28日,林某在本案中的行 为发生在2001年3月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47 条、第84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 效力,不溯及既往。因此,该法律解释也不能适用于本案。(3)

《出海船舶户口薄》的审批、签发以及年度审验均属于公安边防部 门的职权,并非船舶管理站或船舶管理员的职权。被告人林某对陈 某仁购买的“闽平渔(H73号”渔船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及其 年度审验实际上是无“权”可‘‘用”,更谈不上滥用职权。至于林 某在《年度审验申请表》上“所属船管站检验意见” 一栏中签注 “同意参加年检”,说明林某是用为群防群治组织工作人员签署意 见,不能说明林某具有年度审验的行政职权。(4) “闽平渔0473 号”渔船出海沉没,船员死亡、失踪与林某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 关系。即“闽平渔0473号”渔船是适航船舶,并非不能取得《出 海船舶户口薄》。而且该船属船舶主管部门实行定期签证或进出港 签证的船舶,依法可以不取得《出海船舶户口薄》;为“闽平渔 0473号”渔船办理出海证件的并非只须林某一人;“闽平渔0473 号”渔船即使持有《出海船舶户口薄>,没有其他有效证件也不能 出海;“闽平渔0473号”渔船沉没,船员死亡、失踪的原因是因不 可抗力或重大责任造成,与林某的行为无关。根据平潭县气象局的 证明,“闽平渔0473号”渔船沉没当日海区阵风达8级,该渔船沉 没不能排除大风大浪的原因。该船负责人味某仁本身不具备船长资 格,上船的船员既不是《出海船舶户口薄》上记载的船员,又没有 有效的船员证书,甚至陈某仁还把船交给不具有船长或大副资格的 秦某俊驾驶,以致发生船舶触礁沉没、船员死亡失踪的后果。该船 发生海损事故如果不是不可抗力的大风浪所致,就是陈某仁本人的 重大责任造成,与林某的行为没有任何关系。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林某的指控没有客观依据,在 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有错误,被告人林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 职权罪,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平潭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査明:

年3月至2002年12月间,被告人林某被平潭县公安边防 大队聘为平潭县流水船舶管理站船舶管理员。1999年4月12日,

被告人林某辖区内的“闽平渔0802号”渔船转卖到霞浦县,被告 人林某经手办理了相关的买卖手续,并收缴了该船的《出海船舶户 口簿》,该船的其余的证件由该船大副陈某仁保管。1999年8月, 陈某仁购买了 “闽平渔0473号”渔船,但“0473号”渔船出海作 业必须具备的全部证件均已超过有效期,为了使该渔船能顺利出海 作业,陈某仁便要求被告人林某帮助套用其手中原有的“0802号” 渔船的相关证件进行年审。1999年12月15日,被告人林某擅自将 “0473号”渔船的《出海船舶户口簿》中的“船长”更改为仅有大 副职务证书的陈某仁。2000年5月船舶年度审验时,被告人林某 明知“闽平渔0473号”渔船已超过有效期,仍随意在《年度审验 申请表》中签注“同意参加年检”,认定“0473号”渔船具备有效 证件,致使该船通过年度审验。随后,被告人林某又应陈某仁的要 求,在《年度审验申请表》签注“同意参加年检”,再次认定 “0473号”渔船具备有效证件,并让“闽平渔0473号”渔船以 “0802号”渔船的名义领取新的《出海船舶户口簿》。2002年2月 14日,陈某仁等8人驾驶“0473号”渔船出海作业时发生海难, 造成船只沉没,5人死亡、2人失踪的严重后果。

(二)认定犯罪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林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辩解,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

讳。

证人证言

陈某仁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林某经手更改“闽平渔0473 号”渔船的“船长”为陈某仁,“轮机长”为陈某弟并加盖边防派 出所核对章,后又更改“闽平渔0473号”渔船船牌号为“0802 号”。2004年2月14日,“闽平渔0473号”渔船出海作业,由不具 备职务船员证件的蔡某俊驾驶时,渔船偏离航向触礁沉没。

陈某灯证言证实,闽平渔“0473号”渔船出售陈某仁时, 船况很坏。

施某义证言证实,渔监部门批准才可更改船名、船号及职 务船员的职务,并证实船舶管理档案由派出所保管港核对章由被吿 人林某保管。

王某证言证实,船号更改须经渔监部门批准,“闽平渔 0473号”渔船尚未办理注销手续。

周某发、项某珠、陈某云、林某迷、陈某良证言证实, 2002年2月14日海难,造成船只沉没,5人死亡、2人失踪的后 果。

3.书证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簿、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证实,“闽平 渔0473号”渔船有效期至1998年8月31日止。

船舶买卖申请表证实,“闽平渔0802号”渔船已于1999 年4月转卖到霞浦县。

年度审验申请表证实,被告人林某对船只的内容进行实质 性审查,并签署“同意年审”的意见,认定超过有效期限的“闽平 渔0473号”渔船具有有效证件,并通过年审,又认定冒用“0802 号”渔船船号及证件的“0473号”具备有效证件,并通过年审。

出海船舶户口簿、检验鉴定书及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林 某擅自更改“闽平渔0473号”渔船的“船长”为只有大副证书的 陈某仁,又更改船牌号为“0802号”。

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登记表证实,“闽平渔0473号”渔船 以“0802号”名义申领新的户口簿。

船管员职责证实,被告人林某是受平潭县公安局边防大队 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判案理由

(一)一审判案理由

平潭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受平潭县公安边防大队、平 谭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共同聘用为平潭县流水船舶管理站的船舶 管理员,协助平潭县流水边防派出所对船舶的年度审验进行审核, 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亊公务的人员,其在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律规定

的权限随意对已超过有效期限的'闽平渔0473号”渔船予以审验, 并撞自更改'闽平渔0473号'渔船的船长、船名,让不具备船长 资格的陈某仁长期驾驶多年无年检、有安全隐患的“闽平渔0473 号”渔船出海作业,致使该船发生海难,造成5人死亡、2人失踪 的严重后果。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

(二)二审判案理由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上诉人林某受聘从亊公 务,在?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使本不具备条件的 渔船得以通过年审,并出海作业,导致该船发生海难,造成严重后 果,其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林某诉辩 称,其不符合本罪主体资格,不行使行政职权和其行为与船沉人亡 后果不具有因果关系等辩解不能成立,上诉人受聘协助边防派出所 对船舶的年度审验进行审核,属受聘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符合全囯 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 问題的解释〉的规定,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 假,厲于滥用职权,使本不具备条件的渔船得以通过年审,并出海 作业,导致该船发生海难,造成严重后果。虽然造成该后果有多种 原因,但上诉人林某的行为是诸多原因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与造成 的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五、定案结论

平潭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89条第1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法理解说

平潭县人民法院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在刑法理论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仅具有

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和条件性的特点,而且还具有复杂多 样性的特征。因果关系的复杂多样性具体表现为“多因一果”或 “多果一因”。“多因一果”是指某一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 就本案而言,本案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况。从本案被告人行为与 结果之间的联系看,与这起重大海难事故发生有联系的因素有三 个:一是被告人林某在“0473号”渔船年审及擅自更改渔船的船 长、轮机长、船革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的行为;二是不可预料的大风 浪所致;三是该船的负责人陈某仁本身不具备有船长资格,并且还 让仅有大副资格的人员及其他无船长资格的人驾驶该船的重大违法 行为。在本案中,导致这起重大海难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单一的, 而是多个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既有被告人林某滥用职权的行 为,亦有该船的负责人陈某仁方面的过錯,亦有不可预料的大风浪 所致。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被告人林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主要取决于其自身行为的性质,及其行为对 危害结果的作用。本案中正是由于被告人林某为徇私情,违反规 定,使本不应通过审验的渔船却多次通过了平潭县公安边防机关的 年检,使本不具备船长资格的人员担任船长,致使不具备船长资格 的人员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渔船出海作业,以致造成这起重大海难事 故的发生。被告人林某行为的滥用职权性质是明显的,而且其滥用 职权的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主要的作用,并与损害结果具 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法院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是罪刑相当原则 的体现。至于该船负责人陈某仁方面的过错,则应由其自身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不可预料的大风浪的因素,不能成为免除被告人林 某刑事责任的理由。因此,平潭县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本案的判决、裁定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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