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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多份性质相同的借款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合并主张权利吗?

最高院: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份性质相同的借款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合并主张权利吗?

裁判要旨

本案所涉及的八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相同,性质上均属于借款合同。在相同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份性质相同的合同时,债权人既可以分别提起诉讼,也可以合并主张权利。故本案债权人依据该八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起诉要求同一债务人偿还八笔贷款本息,系其作为债权人正当地行使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索引

《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辖终425号】

争议焦点

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份性质相同的借款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合并主张权利吗?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蓝恒达公司是对原审法院的级别管辖提出异议,认为原审法院不应当合并审理案涉八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纠纷。经审查,本案所涉及的八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债权人均为中行樟树支行,债务人均为蓝恒达公司,性质上均属于借款合同。在相同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份性质相同的合同时,债权人既可以分别提起诉讼,也可以合并主张权利。中行樟树支行依据该八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起诉要求同一债务人蓝恒达公司偿还八笔贷款本息,系其作为债权人正当地行使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蓝恒达公司关于中行樟树支行应对八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分别提出诉讼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此外,合并审理八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纠纷既可以减轻各方当事人的诉累,又便于相关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因此,原审法院根据债权人中行樟树支行的诉请,合并审理案涉八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另,因中行樟树支行主张蓝恒达公司尚欠八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273784935.7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江西省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转自 法门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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