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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对保险合同问题有哪些指导意见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谈纪要对保险合同的审理明确了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未依约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

当事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但对该生效条件是否为全额支付保险费约定不明,已经支付了部分保险费的投保人主张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分文未付保险费,则保险合同不生效,如果交纳了一部分,则保险合同也生效,未付的部分,对保险人而言是债权,而不是抗辩合同不生效的理由。

第二个问题是仲裁协议对保险人的效力: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对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是否具有约束力,实务中存在争议。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定债权转让,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有权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这里应注意,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之间的协议必须是保险事故发生前签订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签订的或补签的对保险人没有约束力。另外涉外的民事协议暂不适用该规定。

第三个问题是第三者直接索赔的诉讼时效:

商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确定后,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提出请求的,第三者有权依据《保险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人拒绝赔偿的,第三者请求保险人直接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如何认定,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原理,第三者请求保险人直接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向保险人的保险金赔偿请求权行使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那么如何认定这种请求权行使条件成就的日期,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第三者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拒绝赔付,第三者可以从保险人拒绝赔付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二是第三者可以要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而被保险人怠于申请,在此情况下,第三者应向保险人提出,保险人拒绝赔偿的情形才可认定条件成就,而不能以被保险人拒绝的日期计算诉讼时效。当然现实生活中,由于诉讼时效为三年,一般情况下,第三者不会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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