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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的《入股协议书》,为啥法院按民间借贷审?

有人拿了一份名叫《入股协议书》的合同来找我看,说对方按照这个合同已经起诉到法院要求他偿还借款,开了一次庭,法官告诉他说这是个借款,问他同不同意调解给钱。

这个人觉得法官说的不对,认为这合同名称就是叫做《入股协议书》,也正常给人分红,凭啥当成个民间借贷案子来审,他自己认为应当是合伙关系。

我拿过来这合同看了看,合同名称确实是《入股协议书》,甲方和乙方约定:甲方向乙方开办的公司投资200万元,乙方每年按甲方投资额的30%向其分红,自2014年起1月、六月初向甲方各分配红利30万元;甲方的股金不能被稀释和贬值。甲方如果需要退股,须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出具收条,内容为收到甲方股金200万元。2014年开始,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了3次30万元。公司也是乙方自行在经营,甲方也没去公司开过股东会等会议。

到了2015年6月份时,乙方的公司亏损的厉害,也没再给过甲方钱。

甲方诉至法院,要求乙方偿还借款200万元,并按约定年利率30%支付利息。

九楼律师认为:这个案子的焦点就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到底是合伙协议还是借款合同?

每个法律关系体现的合同都存在特定的法律特征,不是说有分红就一定是合作关系。

合伙协议的特征很明显,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而且对盈余分配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因为投资具有风险性,所以“盈余”不可能是一个固定数额。合同约定的分红数额固定并非是对盈余分配方面的约定,实际上是没有约定童某参与盈余分配,这也不符合合伙人必须分享收益的构成要件。

民间借贷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本案的协议中实际是约定了“保底条款”,虽名为投资协议,但是双方之间实际上是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而非真正的投资合伙行为,年分红30%实际上是约定的借款利息,因此法院会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更多咨询,请搜索微信ID:wxp20101028,济南王晓鹏律师(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咨询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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