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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律谈法——如何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

目前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经常碰到原告方有借条,但被告以没有实际借款为由抗辩。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呢?

这一期,优律网金融委员会的相关律师,针对上述情形,提出自己的观点如下:

一、借条不是证明借款事实的必然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五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一般的借款纠纷中,一般把借条作为确认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能力,如果当时人主张的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了借条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的事实存在。

在一些大额纠纷、借条收条本身有瑕疵的纠纷或者有其他疑点的纠纷中,单凭借条能否确定借款事实,是实务中的焦点问题。《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属于实践性合同。出借人应当就履行了“提供借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借款人抗辩借贷关系未实际发生的,有合理解释并列举了大量原告证据上的疑点,出借人必须进一步向法陈述借贷发生的细节,包括款项交付原因、时间、地点、资金来源,以便法庭进一步审查借贷是否实际发生。

二、借款事实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大额纠纷案件,涉及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当事人主张现金交易的,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的,还需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己的经济能力,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这种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审判实践中一般会把握以下几点:

1、验证实际的资金流动。如果主张现金交付,那么现金从银行的取出等资金流动情况就需要查实。按照资金的收付的渠道来检验借条的内容是否实际履行,是一种较好的途径。

2、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和经济能力。出借人主张完全是现金交易,无银行资金流动和交易凭证,此时,需要原告对款项来源进行合理的说明,大额现金长期放在家中是不符合常理的,当事人需要证明其现金的使用习惯,或者至少要说明现金的来源。通过审查当事人的收入来源,家庭情况,经济水平等情况,如果其不具备提供大额借款的能力,就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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