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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没认罪,又没有直接证据,更形成不了证据链而判重刑合法吗?

感谢邀请。因为不了解具体案情,只能就法律规定,进行简单回答。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可见,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应当是证据确实和充分。那么,什么是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从法律规定来看,对一个刑事案件被告人定罪量刑,证据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但是,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又自行或者联合其它部门,颁布了很多司法解释,实际行使了立法权,将制定司法解释者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意见,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固定下来。其中不少是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修改或者说是例外。这样做的结果是,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对证据的审查,还没有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要求高!

举例说明,比如对于证人出庭做证问题,按照上述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项,即“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要求,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被告人、辩护人和公诉人的询问,经过质证属实后(至少是让参与法庭审理的人认为其证词没有撒谎),其证人证言才能作为证据采信。但实际上,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成为常态,出庭接受质证的是极少数。反之,在民事诉讼中,证人都必须出庭,而且,即使证人出庭,法官相信证人并采信证词的,也是少数。因为民事诉讼中对证人做伪证的处罚太轻,证人做伪证的比较多,即使经过交叉询问,也不一定能发现是说谎。

再比如证据的种类中,并没有单位证明或者情况说明之类的东西。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出具一个“抓获经过”就证明了被告人没有投案自首情节,出具一个情况说明,就证明了办案民警没有刑讯逼供!而在民事诉讼中,一个单位如果出具证明材料,法官会要求除了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外,还会要求该单位出具材料的人出庭,接受质证。否则直接就以单位说明不是法律规定的证据为由,直接不予采信!

上面仅仅只是举几个比较常见的例子。

因此,如果正面回答你的问题,那就是;凡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据采信标准没有达到法律要求的“确实、充分”,就敢定罪判刑的,都是非法的判决。被告人应该依法上诉,二审法院应该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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