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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提起刑事自诉 被执行人被捕到案获刑罚

2017年12月24日讯,近日,房山法院院长邵明艳担任审判长,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自诉人石某诉被告人董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法院判决董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据悉,房山法院受理该案后,因被告人无法传唤到案,由院长签发逮捕令,公安机关将其逮捕归案。

李嘉/图

石某与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房山法院审理后,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董某某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石某借款2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等。判决生效后,董某某拒不执行民事判决,且在石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期间,出售其个人房产,获得售房款人民币28万元,并继续逃避执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长达五年之余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严惩拒执行为,石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因被告人董某某拒不配合法院刑事传唤,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防止被告人销毁、伪造证据,法院执行部门及时冻结了被告人董某某的养老金账户,对其施加压力,迫使其露面。同时,院长签发了逮捕令,依法对被告人董某某决定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法院多次提讯被告人董某某,对其进行释法说理,使得被告人董某某深刻认识到了其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在庭审前,被告人董某某通过家属,积极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并与自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制定了还款计划。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董某某对其拒不执行判决的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经过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董某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据记者了解,2017年下半年,房山法院共受理并审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11件。其中3件,因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以判决方式结案。另外8件,因被告人主动履行义务并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以撤诉方式结案。除此之外,房山法院还首次发布了针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的公告,目前已有6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或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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