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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论语·颜渊篇(13)春秋时期也有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



原文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注释


(1)听,《说文》:“听,聆也。”形声。本字从耳德,壬(tìng)声。从耳德,即耳有所得,今简化为“听”。“听”本义“笑貌”。从口,斤声。本义是用耳朵感受声音。本章指聆听。


(2)讼,《说文》:“讼,争也。曰:謌讼。”即争辩。一种说法认为,“讼”是歌颂的意思。形声。从言,公声。从言的字与讲话有关。本义是争论。本章指争论、争辩。


(3)犹,《尔雅》:“犹如麂,善登木。”《说文》:“犹,愑属。”字亦作猷。形声。从犬,酋(尤)声。本义是一种猿类动物。本章通“尤”,是指责的意思。


(4)必,《说文》:“必,分极也。”即分成两极。会意。从八,从弋。弋亦兼表字音。“八”表示“分”,“弋”即“杙”,小木桩,合起来指用木杆做标记。本义是区分的标准。本章指必须,一定要。


(5)使,《说文》:“使,伶也。”按,伶者,令也。形声。从人,吏声。从人表示人的动作行为。本义是命令。本章指致使,让。


(6)无,会意。据甲骨文字形,象一个人持把在跳舞。卜辞、金文中“无、舞”同字。本义是乐舞。本章是副词,表示否定,相当于“不”。



译文


孔子说:“聆听双方争辩,我会指责有罪过的那一方,一定要让他们不再争辩啊!”



解读


读圣贤书,尤其是儒家的经典和佛教的经典,后世学者最忌讳的是只理解其大意,然后解读成心灵鸡汤。正因为是对其大意的理解,其局限性就被定格在自己有限的认知和判断中。尤其是学习《论语》,一看到一个字、一句话,自以为很明白了圣贤所表达的含义,其实那只是自己的意思。本章就是如此,一看到“听讼”,就认为是听人诉讼,就是听别人打官司,全然不顾“讼”在先秦时期并非特指“打官司”。还有“吾犹人也”,一看到“犹”就想到是“如同”,就是“我如同别人一样呀”。犹,有作“如同、好像”解,但在本章并非是这个含义。所以,本章的难点和重点就是“讼”和“犹”,也是我们弄明白本章的突破点。看看后人对本章的理解,孔子说:审理诉讼,我和别人一样啊。一定要让别人没有诉讼才好。我们把这句如此理解,孔子是想不让诉讼案件发生,并且还和别人一样这样做。这样认为怎么会合情合理呢?孔老夫子不让别人打官司不是用法律来评判,而是凭着自己的认识不让诉讼案件发生,天下还有这样的道理。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我们先了解这个“讼”到底是什么意思。讼,《说文》的注释是“争也”,后人理解为“争辩、争论”。讼是形声字,从言,公声,从言的字与讲话有关,所以这个“讼”字是用言语争论的意思。到了汉朝,“争”和“讼”合用,有“争讼”一词,而在先秦时期,这两字是单独使用的。争,除了“争夺”的本义,也有“辩论,争论”的意思,比如《国语·越语》:“争者事之末也。”《庄子·齐物论》:“有竞有争。”古注说:“对辩曰争。” 无论是“争”还是“讼”,判断其是非对错的标准是什么?《礼记·曲礼》:“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就是说,人们的争论和辩讼,是要依照礼的规定判断是非对错的。我们在这里把“讼”字的含义分析得这么透彻,就是要弄清楚是否和打官司有关?


在《周礼》中,“讼”字有单独使用,有“狱讼”一起使用两种情况。孔子做过鲁国的大司寇,所以才有机会“听讼”,“听讼”一词就是源于《周礼》。《周礼·秋官·大司寇》:“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至于朝,然后听之。”意思是说,为禁止争辩双方的不实之辞,必须让双方都到场,先交一束矢(相当于保证金)给朝廷,表明自己是理直的一方。为禁止诉讼双方有诬陷对方的可能,双方必须用携带有关文字材料证明的办法来防止诬陷对方,先交三十斤铜作为保证金,过三天才让诉讼双方来朝,然后再审理诉讼。这里明确说明有“民讼”和“民狱”两种情况,听讼和听狱是不同的。而在《周礼·秋官·小司寇》中,有“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不躬坐狱讼”、“以五声听狱讼”、“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这都是“听狱”的范围,更进一步说明,听讼并非是指打官司,听狱才是指打官司。在上一章,子路“片言可以折狱”,或许是在参与“听狱”的过程中的事情,未必就是他亲自审理案件。那么,“听讼”后对有错误的如何处理呢?黄度曰:“小曰讼,大曰狱。”就是因小事而双方争辩就是“讼”,这不需要运用法律的规定,因为双方都没有犯罪。《周礼·秋官·大司寇》明确规定:用嘉石(放在外朝门左边有纹理的巨石)来感化有恶习的人,使其改过向善。凡是民众犯有罪过而尚未犯法,却为州里所痛恶的,就给他带上手铐脚镣跪在嘉石前,然后交给司空罚服一定时间的劳役。根据罪过的轻重,跪的时间和罚劳役的时间也不一样。服劳役期满后,由同州里的人作担保,他能改过从善,然后才释放他。古人这种“听讼”后判罚的方法,相当于现在的“劳教”或者行政处罚。


孔子在“听讼”时,是如何做的呢?“吾犹人也”,这是孔子对别人说的话,是说孔子在“听讼”时,他如何做的。后世注解者,认为这句话的意思是“我如同别人一样”。按道理说,孔子听讼后对双方当事人的处理,应该和别人不一样才对,怎么会一样呢?如果孔子和别人处理的方法一样,本章也就没有记录下来的必要了。对本章理解的错误,就在这个“犹”字上。犹,是连接代表孔子的“吾”和争辩双方的“人”,其应该是动词,来表明孔子的做法。我认为,“犹”在此通“尤”,是指责的意思。相同的用法有,《诗·小雅·斯干》:“兄及弟矣,式相好矣,无相犹矣。”孔子作为大教育家,时时刻刻都没有忘记自己的身份。他对有罪过的一方进行指责,说明其罪过在哪里,让对方能充分认识到并能改正。孔子指责对方的目的,就是把平时对有罪过的人通过处罚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听讼后就弄明白。孔子的最终目的就是“必也使无讼乎”。“必”和“使”都是动词,所以中间用“也”字,这两个动词的连用,表达了孔子做法的急切和坚定。必,必须,一定要。使,致使,让。无,副词,表示否定,相当于“不”。 孔子指责争辩者的目的,就是一定要让争讼者不再争辩。孔子的指责,会导致有理的一方能原谅对方,不再争论,不再认为对方错了。孔子这样做,可以使有罪过的一方不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化解了双方的矛盾,最重要的是不至于在“听讼”后,让有罪过的一方受到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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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研易学、人物志、冰鉴二十余载
儒学和大乘佛法践行者
诗人,西域文化研究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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