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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齐克:分配正义之权利理论

有前提的批判

有自觉的反思

有价值的生活

让真理之光勿灼人心

做一棵有思想的苇草


作者:诺齐克  何怀宏译

选自:《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


持有正义的主题由三个主要论题组成。第一个论题是持有的原初获取,对无主物的占有。它包含这样一些问题:无主物如何变成有主的,什么样的过程使无主物变成有主的,在这种过程中什么东西能被持有,通过一种特殊的过程能被持有的范围是什么,如此等等。我们把关于这个论题的复杂真理称为获取的正义原则(principle of justice in acquisition),对此我们不在这里细阐述。第二个论题是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持有的转让。通过什么过程一个人可以将其持有转让给另一个人?一个人可以怎样从持有它的另一个人那里获取一个持有物?属于这个论题的一般问题有自愿交换,赠送和(与其相反的)欺诈,以及在既定社会里已经积淀而成的一些具体常规活动。我们将把关于这个主题(以及具体常规活动中特定位置的持有者)的复杂真理称为转让的正义原则(principle of justice in transfer)。(而且我们设想,它也包括一个人可以如何放弃他的持有物、使其进入无主状态的原则。

如果世界整体说来是正义的,那么下面的归纳定义将完全涵括持有正义的主题。

1.一个人依据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取了一个持有物,这个人对这个持有物是有资格的。

2.一个人依据转让的正义原则从另外一个有资格拥有该持有物的人那里获取了一个持有物,这个人对这个持有物是有资格的。

3.除非通过1和2的(重复)应用,否则任何人对一个持有物都是没有资格的。

分配正义的完整原则简单说就是,如果每一个人对该分配中所拥有的持有都是有资格的,那么一种分配就是正义的。

如果一种分配通过合法手段产生于另一种正义的分配,那么它就是正义的。从一神分配变为另外一种分配的合法手段是由转让的正义原则规定的,而合法的第一次“变为”则是由获取的正义原则规定的。 通过正义的步骤从正义的状态中产生的任何东西自身都是正义的,因为由转让的正义原则所规定的转换手段保持了正义。正如正确的推理规则保持了真理,从而通过这些规则的重复使用从唯一真的前提中推论出的任何结论自身都是真的,同样,由转让的正义原则所规定的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转换手段保持了正义,从而依据这种原则经重复转换而从一种正义状态中实际产生的任何状态自身都是正义的。保持正义的转换与保持真理的转换之间的这种平行有时是成立的,有时是不成立的。一种结论可能通过保持真理的手段从前提中推论出来,这确实足以表明它的真理性。一种状态可能通过保持正义的手段从一种正义的状态中产生出来,这并不足以表明它的正义性。被偷者有可能把该物作为礼物赠送给小偷,这一事实并没有使这个小偷有资格拥有他的非法所得。持有的正义是历史的,它依赖于实际上所发生的事情。我们将在后面回到这个问题上来。

并非所有实际状态都是依据持有正义的两个原则而产生出来的:获取的正义原则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有些人偷别人的东西,欺骗他们,奴役他们,抢夺他们的产品,不让他们过他们愿意过的生活,或以武力阻止他们在交易中进行竞争。在从一种状态变为另一种状态中,这些转变方式中的任何一种都是不允许的。另外,有些人获得持有物的方式也不为获取的正义原则所准许。过去的不正义(先前对头两个持有正义原则的违反)的存在提出了持有正义的第三个主要论题:持有的不正义之矫正。如果过去的不正义以各种方式形成了今天的持有,其中有一些是可以识别出来的,另一些则是无法识别出来的,那么现在(如果要做的话)应该做些什么来矫正这种不正义?对于这些假如没有遭受不正义其处境就不会如此糟糕的人,或者对于这些假如立即得到了赔偿其处境就不会如此糟糕的人,这些不正义的履行者对他们负有什么义务?如果受益者和受害者在不正义的行为中都不是直接的当事人,比如说,而是他们的后裔,那么事情会有什么变化?对于其持有本身就基于一种没有得到矫正的不正义的人,可以对他们施以不正义吗?要向后追溯多远才能够还历史的不正义以清白?为了矫正对他们所做的不正义,其中包括人们通过其政府所造成的众多不正义,不正义的受害者做什么事情是可允许的?我不知道如何彻底地或在理论上明智地对待这些问题。 非常理想化地说,我们设想,这种理论探讨将会产生一种矫正原则。这种原则利用了关于先前状态和所造成的不正义(它们是由头两个正义原则和不得干预之权利所界定的)的历史信息,以及关于从这些不正义所产生的、一直延续到观在的实际事件过程的信息,并产生出关于社会持有的一种描述(或各种描述)如果这种不正义并没有发生,那么这种矫正原则大概将会利用它对会发生什么事情之假设信息的最佳估计(或者利用对可能发生什么事情的概率分布的预期值)如果对持有的实际描述最终并不是根据该原则而得出的一种描述,那么由该原则而得出的这种描述就必须得到实现。

持有正义理论的一般纲领是:如果一个人根据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根据不正义的矫正原则(由头两个原则所规定的)对其持有是有资格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一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的。要把这种一般纲领变成一种详细的理论,我们需要阐明持有正义之所有三个原则的细节:持有的获取原则,持有的转让原则,以及对违反头两个原则的矫正原则。我不想在这里完成这个任务。(下面将讨论洛克的获取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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