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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国家煤监局推进煤矿安全监察随机抽查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日发布《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察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要求全国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单位根据国务院、安监总局等相关规定,做好煤矿安全监察随机抽查工作。
  
  通知明确,国家将自下而上分级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该名录库每年更新一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原则上应从年度监察计划确定的煤矿中选取。
  
  监察周期小于1年(含1年)的煤矿,应全部纳入当年度抽查对象名录库;监察周期大于1年的煤矿,还应从当年度监察计划之外的煤矿随机抽取不少于10%的比例纳入抽查对象名录库。还将建立起以执法单元组为基本单位的执法单元库,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提供技术支撑。
  
  通知要求,相关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辖区煤矿灾害情况、风险等级、安全状况及事故特点,抓住关键环节和主要矛盾,有针对性地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明确执法和处罚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变化情况,以及年度监察执法重点工作任务及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更新。
  
  通知特别明确,省级煤矿安监局及所属分局编制年度执法计划时,随机抽查煤矿次数不得低于年度执法计划总矿次的30%;月度执法计划中应明确随机抽查的矿次比例。
  
  随机抽查和计划监察应相互补充,确保完成年度执法计划。灾害严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和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矿井;要确保计划监察的次数和必要的抽查覆盖面。
  
  正常生产建设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年度计划监察或随机抽查不少于2次,正常生产建设的高瓦斯和受水害威胁严重矿井年度计划监察或随机抽查不少于1次。
  
  通知要求,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煤矿企业守法的自觉性。结合随机抽查,进一步推进重大执法信息公开、违法煤矿企业“黑名单”公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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