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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落户(更新2016-4-25)

一、购房落户:

符合《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第四条第㈠项规定的,提供以下资料可办理落户手续。

()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二)已经购买商品住房但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持经过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三)自建住房落户,

①市区内自建住房10年以上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可按照购房落户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②旗县自建住房落户,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每套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5年内(以购房人户口迁入时间算起)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五年内购房人再有户口迁移的,本套住房不能再按购房落户。

()对于共有产权的商品住房,不论共有产权份额多少,5年内只能有一户产权人可按照购房落户。

以上购房落户人员如有配偶和未婚子女及父母随迁的,还应出具房主的结婚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房主与随迁父母在同一个户口簿上,随迁父母年龄,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父母同时随迁的,要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随迁适婚子女男22周岁,女20周岁,由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不能提供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责任区民警出具调查意见,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市公安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批办理。

购买二手住房落户,应在原房主户口迁出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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