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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行业两年,接的最多的自然是婚姻纠纷,在接触被代理人和被告的过程中,如果将这些当事人做一个分类,我觉得一定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软硬不吃,死活不离,“拖延症晚期”;
有一个案子,男方起诉离婚,女方刚开始答应的很好,说我同意离,在法庭上又反口说,我们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但仍然举证男方各种恶习,各种过不下去,最后法官都看不下去,问她,你举证这么多对方的缺点,你还愿意和对方过下去吗?她说,我愿意。
对于这种当事人,我只能说,拖延对谁都不好,人生在世,多一分钟苦恼就少60秒欢笑,敞开胸怀,哪怕离婚,也要潇洒离开。
二、你好我好,和平分手,皆大欢喜;
对于双方达成一致,签了离婚协议的当事人,我是十分钦佩,一方面是他们的勇气,一方面是他们的气度。有时候协议签了,最后还是闹到了法庭,但是原因却是要通过法律确认协议的效力,对于这样的当事人,我只能说两个字:聪明!
三、孩子太小,孩子大了我再离婚;
到我所咨询的当事人,有一位饱经沧桑的女子(其实才三十岁),二十出头跟了一个男的,婚后就怀孕生子,孩子刚出生,男方就出轨,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一直隐忍。孩子一天天长大,男的一天天嚣张,最后竟明目张胆带小三在家过夜,是在忍无可忍,要求我们帮她起诉离婚。
有句老话说得好“江山易改,本性难移”,男人偷腥如果真的是因为新鲜和好奇,倒不是不能原谅,但这种不是一天两天的恶习,再忍下去,真的是对自己的不公平。
四、孩子大了,我要变更抚养权;
有一个变更抚养权的案子,两人几年前离婚的,现在孩子十岁多,母亲想起诉要回抚养权,根据法律规定,孩子十岁以上法庭是要征求孩子的意见的。带孩子见法官,孩子内向的不敢开口,害怕说从错话,跟爸爸怕妈妈伤心,跟妈妈怕爸爸觉得自己没良心,最后都要哭了,这么懂事的孩子,看了都心疼。
抚养权不过是一个法律概念,孩子已经大了,双方都不限制她的行动,想和妈妈住和妈妈住,想和爸爸住和爸爸住,只要孩子好,大人牺牲点抚养费算什么。
五、互相诋毁,老死不相往来;
一个离婚案件,从接案子到立案,双方当事人不讲一句话,开庭中,双方当事人争的面红耳赤,一个说,房子是我妈付钱买的,你凭什么分;一个说,家电是我家买的,我必须全部带走。然后因为是不是有小三而吵闹不休。
相爱不容易,相煎何太急。两个人不但相爱过,还领过证,何不大方的放手,哪怕受过伤,至少不要互相撒盐。
- END -
既然 曾经两人相爱过,看在这样的情谊份上好聚好散无非是最完满的句号。离婚是结束,结束时无需回首。
责编 | 高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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