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报记者 王海锋 刘俊锋
通讯员 守衔 李涛 庆超
核心提示
一顾客到饭店就餐,因饭店地面光滑而摔倒致伤,在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对此,是消费者自身责任,还是饭店的责任?日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一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认定顾客在本案中应负主要责任,饭店负次要责任,遂依法判令饭店向受害人家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3628元。
案情
顾客饭店就餐时摔倒致死
2007年3月8日中午,家住南阳市长江路的南阳市某机关干部黄标与其朋友一行9人,到位于南阳市天山路的梅城食府二楼包间就餐,下午2时许,黄标等人吃完饭后下楼,走到二楼至一楼楼梯间时不慎滑倒摔伤,120医护人员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对其实施了抢救。但黄标伤势严重,最终因抢救无效于3月10日身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黄标的死亡原因系摔伤引起的脑干功能衰竭致呼吸循环衰竭所致。共花去医疗费13444.25元。事情发生后,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警大队对此案进行了调查,认为,此案系民事范畴,建议受害方与饭店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后经警方查明,梅城食府新装修后,在其经营场所内没有任何安全提示性警示标语。
受害人家属索赔20万元
事发后,黄标的妻子李四兰找到梅城食府索赔,但由于双方达不成和解意见,李四兰于2007年7月9日一纸诉状将梅城食府告到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她认为饭店在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中,未尽到保护人身权的安全义务,致使其丈夫遭受人身损害,饭店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法庭判令被告赔偿住院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
判决
法院判决饭店赔偿4万余元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夫黄标在被告处就餐,双方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被告的餐厅作为餐饮公共场所,对该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要有相应的有效的预警,以防他人遭受损害。但被告未尽到警示义务而导致受害人摔伤致死,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死者黄标为成年人,黄标应当能够预见并进行防范,故对黄标摔伤致使其死亡的后果,其应承担主要的责任。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本案的被告承担的是合同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故法院不予支持。综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持赔偿金43628;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中。(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说法
顾客到饭店就餐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周明德(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常务副院长):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丈夫黄标9人到饭店就餐就与饭店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其共同享有用餐的权利和支付餐费的义务,并享有到饭店至离开饭店时其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饭店在顾客到来至离开这段时间内有尽心尽力为消费者服务,并保证顾客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义务。如果不能保障,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受害人丈夫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
牛 娅(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法官):
本案中,黄标当时饮酒,而且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过量会发生不良后果应当预见,对地面光滑会摔伤应有所考虑,而未加注意致使被摔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从而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未支持原告精神抚慰金有法可依
李靖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法官):
本案中,虽然有原告丈夫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原告丈夫死亡是在享受餐饮服务合同中,且其有主要责任,因被告承担的是餐饮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并非人身损害的直接侵权责任,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为此,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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