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为什么必须“恢复海域原状”_海洋手机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42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在实践中,一些行政相对人和部分管理、执法人员反映,“恢复海域原状”一项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建议能不能省去;甚至提出,下次法律修订时是否可以考虑删除?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恢复海域原状”是行政相对人实施非法占用海域行为之后,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作此规定,是因为用海行为的客观表现,是行为人通过改造特定海域的空间属性,对该海域空间实施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恢复原状,形式上扭转了该海域空间的物质形态,其本质还只是一种补偿,甚至称不上惩罚。恢复原状的终极作用在于制止对法律关系的侵害,以及通过对被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使被侵害的社会关系恢复原态。有的行政法理论将之称为“救济罚”。
“恢复海域原状”的困难和代价往往较大,要远超陆地上违章建筑的拆除、复原。但是,这一局面根本上是由相对人自身的违法行为造成的。行政相对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与国家法律的权威、尊严相比,与海域使用管理秩序的固有价值相比,“恢复海域原状”成本高昂不应成为执行抗辩理由。否则,法律适用连带的社会评价就会落空,原有的立法目的将难以实现,管理秩序可能面临失控。
需要指出的是,有的未经批准的用海项目受到海监机构立案查处后,后期补办了相应的用海申请手续,没有执行“恢复海域原状”。这种例外多是因为该项目用海没有违反既定的海洋功能区划,其合法性补救及时到位,而且项目本身具有公益性;或者是经过权威机构的专业评估,复原工程有可能对现有的公共利益、国家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和损害,以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宗旨构成冲突。上述执行“例外”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条件和专业技术标准,海监机构、执法人员绝不能随意“通融”。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围海造地相关知识
守护蓝色海岸:律师带您了解围海、填海相关知识
行政处罚案件中,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之间的区别
滨海湿地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房旭‖ 远洋渔业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之适用
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违章搭建有权强拆吗?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