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后,农村也出现了很多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是只有女儿的家庭,随着女儿的外嫁以及家里父母的去世,那么其家庭的宅基地和土地该怎么办?
对于农村的宅基地来说,就单独的是限制自由买卖的,而且宅基地的土地性质属于集体所有,不具有财产属性,因此宅基地不能被继承。但农村的房屋属于个人私有合法财产,可以被子女继承,而根据《物权法》中的地随房走原则也就间接拥有了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只是这个宅基地的使用权并非永久的,而是到继承的房屋自然倒塌时截止,子女外嫁,户口迁出,已经不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有使用该宅基地的资格。在此,大家可以将房屋及其宅基地一起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成员,这个是合法的,只要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就行。
对于家庭承包经营是基于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进行的,主要承包的是耕地。对于其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承包的土地一般指“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而且承包主体并没有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外的组织和个人。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单个家庭人口的增减、户口性质的变化均不影响该家庭对土地的继续承包。只有承包方全家整体消亡,该承包地将被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耕地不具有继承性质。而通过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的承包权益继承人可以根据《继承法》继续承包,这个主要是指“四荒地”,不不包含耕地。
大家应该清楚的知道,在农村只有一个女儿且已经外嫁的情况,其父母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内,该女儿可以继续承包,到期后将被收回。其父母的房屋可以继承,单独的宅基地不能继承。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可以关注我,了解更多农村宅基地和土地方面政策规定。
现在开始农村土地确权,增人不增地,少人不少地。也就是在土地确权的时候,是根据家庭户继续延长30年的承包权的。在这30年中,家里有人口出生了,国家不会给你增补土地,同样,家里有人去世了,或者是户口外迁了,也不会减少你家的土地。然后在这30年之内,只要你家户口内有人在,哪怕只剩户口上的最后一个人,地同样不会减少或被收回。然而,当我们作为女儿的将户口外迁了之后,家里的父母又相继逝去之后,我们的家庭户内就没有人口了。这个时候,村集体就要无偿收回土地了。
再来谈谈宅基地的问题。等父母逝去后,我们的户口又不在村里了,这个时候宅基地就归集体所有了,跟我们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但是宅基地上面的建筑物,也就是房子还是归我们自己所有的,可以居住和使用。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宅基地上面的建筑物不可以修葺和翻盖。一旦房子倒塌,那么你的家所在的这块地方就完完全全归村集体所有了,跟我们就真的什么关系都没有了。
现在在大城市安家乐业,户口外迁的人真的是特别特别的多。个人感觉这样的政策对我们这些户口外迁的人特别的不利,这也就意味着多年后的某一天,我们会彻底的失去自己的老家,从此成为没有归根的浮萍。所以还是希望大家都能够提出自己的异议。同时也希望国家能够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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