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IPO大虾
很多人疑惑,香港上市财务造假,保荐人将如何处罚?近期就有了这么一个疑似案例!
据相关报道,瑞金矿业宣布自2011年5月27日起停牌,原因是涉嫌操纵股价、财务造假、人事频繁变动等等问题。
截至2011年5月停牌前,瑞金矿业上市两年来每年销售收入高达10多亿元。但不久就有媒体曝出,占企业经营收入60%的核心资产(赤峰市境内的石人沟金矿、南台子金矿以及骆驼场金矿)没有生产经营迹象,甚至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
此后,瑞金矿业再未复牌,直到近期香港证监会公布了对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花旗”)的处罚通知,因花旗在担任瑞金矿业上市申请保荐人期间存在失职行为,香港证监会对花旗作出谴责并罚款5700万元。
《花旗環球金融亞洲有限公司因保薦人缺失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5,700萬元》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與花旗環球金融亞洲有限公司(花旗)就其履行作為瑞金礦業有限公司(瑞金)上市申請保薦人的職責所提出的關注事項達成解決方案後,對花旗作出譴責及罰款5,700萬元(註1及2)。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花旗沒有(i)對瑞金的客戶進行充分及合理盡職審查及(ii)在進行瑞金上市申請的保薦人工作時妥善監督其職員。
未有進行充分及合理盡職審查的查詢
根據瑞金於2009年刊發的招股章程(招股章程),該公司於中國內地成立,在內蒙古赤峰市擁有三座金礦,及專門從事黃金開採業務,並對礦石進行加工,成為含黃金及其他礦物的精礦,以供銷售。
招股章程披露,瑞金的銷售額在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年度與截至2008年10月31日止的十個月期間(分別為往績紀錄期間的最後一個完整年度及最後十個月)內增加了超過20倍。
證監會發現,花旗在進行盡職審查的查詢時獲提供的資料顯示,除了其中一名客戶外,瑞金在這兩段期間的客戶截然不同。
招股章程亦披露,瑞金與三名合共佔瑞金在截至2008年10月31日止十個月期間的銷售額的35.2%的客戶各自訂立了長期合作備忘錄。依據有關長期合作備忘錄,這些客戶須購買任何瑞金決定售予它們的金精礦或鋅精礦,而瑞金對有關決定有絕對酌情權。
花旗認為,就生產黃金等具有現成市場的商品的初期礦業公司而言,例如在瑞金的個案中,主要的風險範圍在於生產。因此,花旗的盡職審查將重點放在與生產有關的審查工作上,例如聘用獨立的採礦技術專家及進行現場核證等。花旗亦認為,核實瑞金的產量相當於核實其銷售量。
雖然花旗曾對瑞金進行一些與其客戶有關的盡職審查工作,證監會認為有關盡職審查不足夠及未達標(註3)。
舉例而言:
花旗所有的客戶訪談均透過電話進行,有關電話號碼由瑞金提供,花旗並沒有獨立核實客戶代表的身分及聯絡詳情;
花旗沒有要求客戶直接確認它們與瑞金的交易金額;及花旗沒有跟據稱曾與瑞金訂立長期合作備忘錄的三名客戶中的其中一名客戶進行訪談;而當花旗與其中另一名客戶進行訪談時,並無問及有關長期合作備忘錄的問題。花旗亦沒有核實長期合作備忘錄的真確性。
在該等情況下,證監會認為,花旗對客戶盡職審查採取的做法就相關監管規定來說並不合理,而證監會的意見亦得到一名獨立市場專家的支持(註4)。
未有監督交易小組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保薦人主要人員沒有以《適用於申請或繼續以保薦人和合規顧問身分行事的法團及認可財務機構的額外適當人選指引》(《保薦人指引》)要求他們採取的方式來監督交易小組(註5)。舉例而言:
花旗獲瑞金委託擔任上市保薦人後超過四個月,才委任保薦人主要人員監督交易小組,而在那段期間,瑞金上市申請的準備工作,包括安排與主要客戶、供應商和銀行透過電話進行盡職審查,草擬招股章程,及就關連交易進行盡職審查,已在全力進行中。
其中一名保薦人主要人員為花旗另一投資銀行小組的一名總監,她並非負責上市申請的。她當時以為自己只是瑞金上市申請的“簽署負責人員”,而另一名小組成員方為保薦人主要人員。她並沒有參與進行盡職審查及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通訊的過程。她的參與僅限於在被要求時,向交易小組提供協助,例如當交易小組需要負責人員簽署某些文件時。
交易小組似乎主要是由一名董事總經理所監督,該人雖然不是保薦人主要人員,但仍然參與對瑞金資產及業務的盡職審查。
證監會的調查亦發現,就瑞金客戶而進行的盡職審查工作是由初級及欠缺經驗的花旗職員在受到甚少監督的情況下處理。舉例而言:
與瑞金客戶的電話訪談是由一名分析員及一名高級分析員安排及出席的,兩人是交易小組中資歷最淺的成員;有關電話訪談儘管有外聘法律顧問參與,但似乎沒有足夠內部監督。
交易小組組長將涉及瑞金客戶盡職審查的工作分配給該名高級分析員(即交易小組第二位資歷最淺的成員),並期望該名高級分析員會將任何重要事項提出來加以討論。
鑑於花旗的盡職審查工作存在上文所識別的缺失,儘管花旗認為其盡職審查方針是在經過分析後將重點放在有關生產的關注事項上多於有關客戶的關注事項上所得的結果,但花旗似乎違反了其向聯交所所作出的承諾及聲明(註6)。
證監會在達致上述解決方案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這次上市申請是證監會首次及唯一一次對花旗作為上市保薦人的工作感到關注;
上文所識別的違規事項及缺失只涉及花旗在瑞金上市申請期間進行的盡職審查的有限部分;
證監會並無發現有證據顯示,所識別的違規事項及缺失是因故意、蓄意或罔顧後果而導致的;
花旗的盡職審查反映其在經分析後將重點放在有關生產的關注事項上多於有關客戶的關注事項上,儘管證監會不認為有關做法符合相關監管規定;
花旗及早委派其高級管理層及一名外聘法律顧問處理證監會的監管關注事項;
花旗在瑞金上市後已採取行動加強其有關保薦人工作的內部監控措施及系統;及花旗與證監會充分合作,以解決證監會的監管關注事項。
完
備註:
花旗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5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受規管活動。
瑞金在2009年2月23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主板上市,而花旗是其唯一保薦人。瑞金的股份在2011年5月27日按該公司的要求而暫停買賣。2016年6月28日,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第8(1)條指示暫停該公司股份的交易。
花旗所進行與客戶有關的盡職審查,包括在現場審查期間從瑞金蒐集材料(例如貨運紀錄及銷售合約);進行客戶訪談;依賴瑞金的申報會計師及核數師來核實客戶收益;及就備忘錄的有效性及可執行性取得法律意見。
有關的監管規定詳情載於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保薦人指引》第1.3.3 段載明,“根據一般指引,主要人員應負責監督交易小組。主要人員應參與制訂與交易小組進行的工作有關的關鍵決策,並必須留意該項工作涉及的主要風險及對應付該等風險所採取的措施負責。"
與本個案有關的是,保薦人須向聯交所呈交承諾及聲明,表示其會/已進行合理盡職審查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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