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书章句集注》是宋儒朱熹的倾毕生心力之作。朱熹注解《四书》的用心在于阐释孔门学问之精义于后学。用后儒的话来说,朱熹为《四书》作注的本意不在于字词工夫之间,而在于正孔门学问之源,进而“体诸身,施于政”,“用以治国平天下”。《论语》作为孔子思想传于后世的集大成,收录了孔子和弟子的聊天记录,但是,这些聊天记录是否有一个中心思想,或者说,孔门学问的思想内核是什么,非常值得探究。原典纪书局(孔夫子旧书网店铺)此次推出的《四书章句集注》是以宋嘉定十年及宋淳祐十二年当塗郡斋刻本为底本,全书含论语10卷10册1函,孟子14卷14册2函,中庸1卷1册1函,大学1卷1册1函。
“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在儒家看来,“中道”为天地之本,也是人道经纶。这种精神在《论语》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儒家认为,人类的生活起居应该效法这种“中道”精神。正因如此,孔子倡导治理国家要“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即君民都要遵循“中道”精神的“礼”而行事。就整个政治秩序而言,个体的“克己”与国家礼乐与政刑之“中”共同达至大同的政治理想。
“礼”的本质精神在于“中道”。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提倡以“礼”来约束人的行为,这种“礼”并非特定统治者个人意志的恣意表达,而是夏、商、周三代及上古的先民在生产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行为规范。在儒家看来,礼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一种既非杜绝人类的欲望,也非放纵人类私欲的一种合宜的行为准则,具有“习惯法”的性质。
司马迁在《史记》中指出,人世间的规矩不外乎礼仪和刑罚。人本性向利,躲避害处趋于本能,但是趋利和避害都应该有一个“适度”的规矩来约束。礼仪和刑罚具备这种规范功能和特征。孔子认为,商朝继承的是夏朝的礼,是经过损益之礼,周朝也是如此,这种礼是世代相传的生活经验和规范。经过周公制礼,夏礼、殷礼得到调整、改造,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系统化的礼乐制度,将社会生活起居的各个方面、各个角落、各个层次纳入“礼”的范畴,细致规范了“礼”所强调的社会成员的生活范式、应然义务和社会责任等。以“礼”的内容作为行为规范的标准,将一切行动规范在“礼”的框架内进行。可知,经过原始血缘社会、三代流传下来的礼制是合宜的行为规范。
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中解释,“道”就是天理,体现为一种“中”的精神。在孔子看来,“道”在东周时期的社会中已经“衰隐”,道之状态已经不明了,有些人把它看得太大了,有些人却达不到,人人都不去切身体会这种精神状态,生活在东周时期的人们已经偏离了这种精神,即中庸这种德已经很少为人们所遵从了,这是“过”和“不及”的体现。孔子常常追思古之圣贤,舜治理九州,处理百姓纷争,善于分辨是非,为他人扬长避短,听取双方的过激与不足,采取宽缓这种的方法施行于民众,天下才得以大治。从哲学上讲,孔子用辩证的观点发现了万物之间存在问题,并且试图解决问题,而不是面对问题选择逃避,这一思想承认了事物的矛盾性与双面性,承认了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存在相互转化的关系,试图寻求一种具有普遍性的解决矛盾的方法,因此“执两用中”的思想顺应而出,力图用“中道”之义来维持事物之平衡,具有朴素辩证法的性质。但这并不意味着“执两用中”思想是没有是非观念的折中主义,并非是压制矛盾的老好人思想。孔子追求的“执中”是以“礼”的内容为衡量标准的,用“礼”制约“中”,“礼”具有一种中正不偏私的精神实质。太史公称赞“礼”使下位者顺从,上位者贤明,“礼”是治世辨惑之极,是强国固家之本,是威力施行之法,“礼”之完备使天地和谐,日月光明,四时有序,星辰运行,江河流动,万物长生!
原典纪书局制作成品尺寸:高32cm*宽17.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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