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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三个尽可能”:巧用笔录识别当事人的态度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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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年11月30日,作者:孟旭飞,单位:江苏省扬州市纪委。纪检干部(微信ID:jijianganbu)综合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侵权必究。


党员干部在接受组织函询谈话或者调查过程中的思想认识和态度,是考量其党性原则的重要内容,也是执纪量纪的重要依据。执纪审查人员应当从制作谈话笔录入手,坚持实事求是,用证据说话,真实客观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在制作谈话笔录的操作环节做到“三个尽可能”。

要尽可能地把思想教育的过程作为笔录的重要内容。学习贯彻执行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准则》和《条例》)条规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工作中,我们每找一个党员干部谈话的过程,都应该是一次帮助其学习党章、《准则》和《条例》等条规的过程,这个过程也理所应当成为谈话笔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工作中,有的同志忽略了这一点,要么就问题谈问题,既不用《准则》的高标准引导,也不用《条例》的底线约束,放弃了教育的时机;要么谈问题的过程,一字不漏,字字记录在案,偏偏对苦口婆心教育的过程一带而过,在笔录中只字不提,这些都为全面考量当事人的态度和认识留下了遗憾。

要尽可能地“用当事人的话讲当事人的事”反映其真实态度。制作谈话笔录是一项技术含金量较高的工作,需要执纪审查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特别是在记录的时候要有一定的归纳概括能力。但是,归纳概括不能替代“原话”,笔录的核心在于忠于当事人的“初心”。一份好的笔录不仅要把问题谈清楚谈到位,还要把教育做到家,把态度和认识谈出来记下来,怎么样做到这一点,最好的办法是“用当事人的话讲当事人的事”,原汁原味反映当事人的态度和认识。

要尽可能全面地反映出思想教育前后的认识和态度。对于一些思想摇摆、态度不诚恳,乃至对抗调查的当事人,更要重视“第一份笔录”的制作。最初的态度和认识记录在案之后,不妨有重点地再对照一下党章、《准则》《条例》的有关内容,特别是“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属于对抗组织调查,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等等。在这些内容记录清楚后,再来和当事人谈问题谈认识,客观地记录思想教育前后的态度,全面反映相关证据材料前后的态度,以对执迷不悟和幡然醒悟者加以区分。

(作者孟旭飞单位:江苏省扬州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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