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其中提到了“存在疑点”这个词,想必大家对这个词都不陌生吧?但是日常办案中你是否真的使用过呢?
一、“存在疑点”的最早提出?
“存在疑点”这个词其实出现的很早,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4年3月25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参与核实的人员须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这条规定中 “存在的疑点”也就是《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中的“存在疑点”。
二、“存在疑点”平时你用过吗?
说实话,今天同大家讨论“存在疑点”的使用我有些羞愧,羞愧在哪呢?虽说我到纪委工作也有好几年了,这几年查办的案件数量也不少,但是我的初核报告中从来都没有写过“存在疑点”,是我的能力强吗?没有疑点?那真是开玩笑。我觉得原因有四条:
一是案件办理过程中,有些案件线索比较单一,涉及的情况简单清晰,要么有问题,要么没问题,没有存疑的地方,因此也没必要写出“存在疑点”。
二是初核报告中虽有疑点,一般不明显的写出疑点,如,对政策界限不清,性质一时难以认定的、不能简单地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通常采用写实的手法如实反映情况,报告给领导对存疑的问题是否进一步调查。
三是不提书面意见,口头报告看领导是什么意见,这就是考验领导能力的时候,领导觉得是个疑点需要调查,那就进一步调查,如果领导不觉得是疑点,那么就不用调查了。
四是以前没有参加过“双规”工作,“存在疑点”一般在“双规”案件的初核报告中使用较多,如,已经查清楚几个问题,还有几个问题没有查清,为了解决突破疑点,就要在初核报告中写出存在的疑点,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调查。
三、新手们心中的疑虑?
其实很多老纪检人都知道“存在疑点”这个词,但是老同志在带新同志的过程中,却很少提到过。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出台后,我仔细阅读,看到“存在疑点”这个词,居然以为是新提出来的,后来我发现这个词在1994年3月就已经写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我带着疑惑,咨询了两位从事纪检工作多年的领导,他们告诉我:“存在疑点”需慎用。
原因是什么呢?
一是普遍的观点认为初核报告就要一次性查清问题,如果写出“存在疑点”,就表明没有查清问题,工作没完成。
二是如果初核报告中写出“存在疑点”后,多次查不清,领导会认为你能力有问题或者你主观有问题。
三是如果初核报告中写出“存在疑点”,将来上级检查会追查办案人员的责任,要问存疑的地方如何处理?为什么不处理?
四、几点认识和感悟。
问题线索查办中出现“存在疑点”是常事,以往由于很多案子之前不提出疑点,案件到审理环节上,却提出了很多的疑点,如,认为那些问题没查清或者问题应该查而没查出来的,结果导致案件不能移送审理,进而影响了案件查办质量。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我们不难看出,以上两条规定都强调了“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实事求是是党的思想路线的灵魂,也是我们查办案件的指导原则,我们应正视初核工作中的“存在疑点”,要有敢于自揭伤疤的勇气,做到实事求是、提出疑点、分析疑点、解决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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