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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出差时自掏腰包游玩,算违规吗?

今天,中央纪委通报了5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小编发现,公款旅游问题出现频率非常高!


近几年,公款旅游问题已多次被通报,但还是有很多人抱着侥幸心理,甚至搞出各种“变相游”。


以下这几种错误,大家可千万别再犯了!



1

借公务出差之机,

或以公务出差的名义旅游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审计局公款旅游问题。2016年3月4日至6日,该局以公务活动为名,组织本单位干部变相公款旅游,开支1.5万余元。局党组书记、局长李俊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李泽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

以考察、参观、学习、培训、

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

变相用公款旅游

云南省昆明市扶贫办原党组书记、主任刘明海违规组织公款旅游问题。刘明海召开会议研究,以学习考察异地扶贫模式为由,组织全市扶贫系统38名干部职工到呼伦贝尔旅游,共计支出经费35万余元。刘明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参加公款旅游人员退还相关费用。


3

参加培训、学习时,

去其他地方旅游,并在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新疆博湖县人民医院原院长马建能违规公款旅游等问题。马建能借前往上海参加研修班之机,绕道成都旅游,并将旅游期间产生费用在单位报销;办公用房面积超标等。2017年2月,马建能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收缴违纪所得。


4

结束公务活动后,

仍逗留当地游玩,并报销相关费用

四川省万源市城管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出纳孙欣公款国内旅游问题。2015年11月,孙欣到海口参加培训,培训时间原定16日至21日,18日培训提前结束,19日至21日,孙欣私自逗留三亚游玩,22日才返回万源。24日,孙欣在单位报销旅游产生住宿费640元。孙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费用由个人承担。


5

接受服务对象组织的旅游活动

十师北屯市一八三团公款境外旅游问题。该团18名干部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服务对象组织的旅游活动,参加赴台湾旅游。参与人员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留党察看等处分。



梳理了各项通报,小编发现,大家一定要把握好以下这几条原则。


外出学习、参观考察、培训、学术交流等必须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明确外出目的,有正当必要的事由。

具体的安排要符合相关规定,要规范审批程序,不得对行程、人数、时间等进行造假。

考察或其他外出期间,不得组织与公务考察学习无关的活动,更不能安排借考察之机游山玩水。

不准用公款组织任何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事情,与公务有关的安排要在规定标准内。

不准接受其他方的宴请、旅游安排,不得找其他方承担费用。

有临时情况变更,要及时上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备案。


另外,还有一点非常重要!也是大家可能比较困惑的一点!


如果是公务出差时自掏腰包游玩,算违规吗?

小编特意咨询了几位纪委的小伙伴,他们告诉小编,在非工作时间,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并且履行好请示报告程序,自掏腰包去一些景点,回来后不进行违规报销,这样的行为不算违规。


同时,公务人员在任何时候都要注意自身形象,所以在游览时也同样要注意自身言行,不要有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不过,小伙伴也再三强调,即使没有违规,还是不建议大家在公务活动中加入“私人元素”。毕竟,在休息日和三五好友一起出去走走,岂不是更自在随意?

小伙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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