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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初核工作阶段应把握住四个关键点



初核工作的质量优劣和效率高低,是执纪审查工作的关键和前提。在接到线索进行初核后,应着重把握住线索的关键点和之间的纪法逻辑关系。这样才能思路明、逻辑清,做到链条条理分明、程序层次清晰完备,纪法有据、定性准确。

 一、做到“胸有成竹”。

要对线索有个整体分析,如我们在初核一起反映一个基层民政所长的问题线索时,我们根据所反映的非法买卖土地搞开发、被判有期徒刑缓刑、低保人员死亡后仍继续享受低保政策等7个问题线索中,经认真分析后认为,首先要弄清楚为啥会举报这个民政所长,要了解相关举报人的初衷和诉求。其次是弄明白举报材料是否清楚、具体等。第三是理性分析每个线索问题应着重注意的“廉政风险点”。只有这样才能掌握线索的关键点是什么,关键环节链条在哪里。

二、明白“关键人物”。

要对线索中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社会关系、个人爱好、性格特点等方面有个全面的了解,必要时可申请全面核查。如我们在初核一起反映一个基层民政所长的问题线索时,首先是全面了解这个民政所长的基本情况、是否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工作圈、社交圈。其次是了解他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特点,重点掌握是否在工作中强势或有无原则等。第三是了解他和平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辖区负责人的关系如何,必要时也可向上延伸了解和上级职能部门的关系。

三、熟识“工作流程”。

要对反映线索问题中所涉及的工作操作程序心中明了,知道那个地方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点,违规违纪的漏洞点在哪里。如举报他非法买卖土地搞开发,首先是了解国土部门是如何申请、审批和监管的程序,其次重点了解他是如何一步步的形成了举报的问题,第三是要清楚国土部门在申请审批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掌握“法律法规”。

要熟识相关纪规及相应法律法规条款,做到纪法有据,定性准确。

再如,反映其被判有期徒刑缓刑问题时,我们根据举报人反映他是在2003年被判有期徒刑缓刑的,为啥没有开除公职。我们根据1957年10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二次会议批准,1957年10月26日国务院命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对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其职务也自然撤销。在缓刑期间,仍然可以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配适当的工作。根据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公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我们初核的依据是1957年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没有给予开除公职处理。因为被举报人是在2003年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并且该法规是在2005年4月27日被废止的。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不能调整原来有法可依的违法事实。

以上是个人不成熟的一孔之见,班门弄斧了,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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