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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官到底有没有必要过司法考试

作者:雷剑(只代表个人观点),观点不同实属正常。


从目前的《国家监察法》(草案)来看,并没有要求监察人员要求一定的法律职业资格,另外根据此前中央出台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也只规定了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所以从立法层面看,目前是看不到这方面的信号。那么,监察官到底有没有必要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改名了)?这里有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监察官应该全部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认为监察官承担着国家反腐败的重任,应该与检察官、法官一样具备高素质法律素养。


第二种观点认为,监察官全部不用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认为从事的大部分工作跟职务犯罪没有关系,即便承担了职务犯罪的调查工作,但与公安机关侦查相比,同样也不需要具备法律职业资格。


第三种观点认为,从事职务犯罪调查工作、案件审理工作的监察官需要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其他人不用具备。


我的观点是,从实际工作角度出发,只需要负责案件审理工作的监察官需要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其他的影响不大,可以不具备。理由如下:


一、监察官从事的工作,涉及职务犯罪的调查只占很小比例。监察官除了从事监察工作外,与此同时还有另外一个身份就是纪检干部,从事的是纪委工作,使用的是党内法规,不在法律职业考试范围内。即便在从事的监察工作中,涉及一般职务违法的是大多数,职务犯罪比例很小(类似于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案件和刑事案件)。而在职务违法行为的查处中,根据法律法规比如《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都非常的简单,实属没必要去大费周章要求具备法律职业资格。


二、监察官从事调查职务犯罪活动也没必要具备法律职业资格。从刑法的罪名看,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罪名占了大部分,以前从未要求过他们过司法考试。发生错案的比例很小,另外发生的错案的原因绝大部分并不是因为法律适用问题理解不透彻所导致的。有人可能会认为公安机关之所以不要求有法律职业资格,是因为有检察院的监督,检察官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就能保证公安机关侦查的质量。实际上,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起到监督的无非就是在案件报捕的时候,还有公安机关不立案被控告后监督立案这两个环节,除此之外,公安机关正常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不邀请你介入,检察机关连犯罪嫌疑人的姓名都知道不了,谈何侦查监督。那么,监察委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同样在移送检察院后,跟公安机关有着相同的待遇。唯一的差别是,监察委留置的案件,等移送检察院时已经可能留置一二个月了,而公安机关从刑事拘留到报捕最多也就30多天。但监察委对留置权的适用采取了报上级审批制,在系统内受到了一定的监督制约。总体来讲,监察委调查职务犯罪工作跟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从对办案人员的职业要求来讲差不多。因法律职业资格的有无所带来的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也差不多。既然,公安机关在没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情况下,能较好的完成刑事侦查工作。相信监察机关在没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情况下也能很好的完成职务犯罪的调查工作。


三、刑事侦查、职务犯罪调查这类工作决定了人的一些特点。在公安搞侦查的人,跟检察官、法官聚在一起,你会发现他们区别还是挺明显的。搞侦查的人两眼发光、睿智、对外界的感应灵敏。检察官在这方面次之。法官就完全不一样了,一脸和气,神经反射弧长。这样概括当然不是针对每个个体的,而是一个群体大概的共性。其实这跟从事的职业性质是有关系的,搞侦查的人必须灵活、生活经验丰富、见多识广、不思维定式才能破案。你让他们每天复习司法考试,他根本坐不下来,也很难考出来,但这部分静不下心看书的人往往是侦查高手。同理,从事监察委调查工作的人员也同样具有这方面的特性。纪委、监察委纪检监察室负责案件调查工作的人员,你考察一下他们的来源,来源于公安、检察院原自侦部门。光检察院内部的公诉人和反贪局的人就完全两种类型,一个是文人模样、一个是武人模样,文人和武人相互嫌弃,一个嫌弃他没文化,一个嫌弃他死读书。我们说,一个人怎样的类型,类型之间本身没有优劣,只有差别,怎样的类型放在怎样的岗位才是合适的。总体而言,让搞侦查的人、搞调查的人非要去弄一个法律职业资格反而不是很合适。


四、监察委案件审理部门的人员应该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监察委内设案件审理室,对案件调查组调查完的案件进行内部审理监督把关,无论是职务违法案件还是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组调查完毕后都要移送案件审理室审理,审理包括对调查取证等行为进行审查监督,还对案件的事实、法律适用、最后处置情况提出审理意见,最后报监委委务会议集体决定。应当说,案件审理部门是内部的监督把关部门,其职业素养要求显然要比案件调查部门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监督把关作用,如果案件质量不过关,可以内部退回调查组重新调查,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有疑难问题需要指导的,案件审理室还会提前介入。综上,案件审理部门的同志应该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这也是规范约束案件调查工作的需要,这样可以保证监察委的所有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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