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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法定不起诉案件?(建议收藏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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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作者: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纪委监委 刘 琦。
法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党员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涉及的情形较多,执纪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处理容易产生困惑。笔者对人民检察院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后如何处理浅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没有犯罪事实而被人民检察院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的处理。纪严于法,没有犯罪事实不等同于没有违纪事实。犯罪行为和违纪行为有着各自的构成要件,某党员虽没有犯罪事实,但若其行为涉嫌违纪,也应该依规依纪追究党纪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一般属于《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刑法规定的行为但不构成犯罪”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
如某党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不大且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情节显著轻微被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纪检机关经核实认为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并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等规定,视具体情节作出处理。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被人民检察院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的处理。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司法机关不能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其行为仍然属于“涉嫌犯罪”。按照《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党纪处分没有追究责任的时效,纪检机关应当立案审查并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理。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的处理。
特赦是国家对较为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共实行过九次特赦,最近一次为2019年6月29日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九类罪犯实行特赦。从理论上讲,此种情况未经处理的,纪检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判处该党员刑罚的生效判决,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处理。
涉嫌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被人民检察院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的处理。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告诉才处理强调司法机关不能违反被害人的意愿进行刑事诉讼,但党员实施上述涉嫌犯罪行为即涉嫌严重违纪,纪检机关应当立案审查并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理。
因死亡被人民检察院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的处理。
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纪检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认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当立案审查并依规依纪作出处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涉嫌犯罪且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涉嫌犯罪且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不涉嫌犯罪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根据其具体违纪事实依据《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或者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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