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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学习笔记(七)视同销售问题
      视同销售口径现在属于天下三分阶段:《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适用于货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两大类4月30日前仍然有效;营改增的两大类视同销售行为,5月1日前除建筑业等四大行业外的其他营改增行业用,5月1日后营业税口径失效,全部营改增行业适用;这三种口径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间,如果有涉及的,有必要细细研读一下。
      一、值得注意的是,36号文(包括之前的106号文)并没有沿袭营业税的相关规定,而是对视同销售做出了两类全新的界定,这一界定字面上可以分为三个要素,主体、行为表现和例外情况,我们先说行为表现,行为表现就一个关键词:无偿,不管是无偿提供服务还是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都可能被视同销售,范围比营业税扩大了,毕竟原来营业税只涉及了建筑业自建劳务、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赠与。
      二、而之所以说分两类,主要区别在主体上,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的主体包括单位、个体工商户,而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销售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这里“其他个人”就有了特殊待遇:字面上看,其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并不被视同销售,学习笔记(一)就说到了其他个人有各种特殊待遇,这也算一种吧,这似乎对个体工商户有点不公平哦,不过说实话,想对其他个人无偿服务按视同销售征税实在是难以操作,没什么性价比。
      三、主体符合,行为表现也符合,也不一定要视同销售,因为还有例外规定:如果目的是为了公益事业或者对象是社会公众,也不用视同销售,公益事业好界定,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在实践中怎么界定还有待观察。
    半句话点评:实践永远是最好的老师,学完了视同销售,看到个问题,饭店员工吃饭免费是不是要视同销售呢?嗯……这个,下次再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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