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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用保健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该如何处罚?

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茶叶种植及技术开发等;2013年依法取得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类别为“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2016年5月,根据群众举报,济南某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提取了该公司生产的“养生茶”产品的相关资料。该公司的生产记录显示,“养生茶”每10克产品中使用木香0.3克。

经查阅原卫生部公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木香”是“可用于保健食品”生产的物品,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遂立案展开调查。经查,该公司自2016年1月开始生产“养生茶”,通过网站等渠道销售,涉案货值金额21000元,违法所得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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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严禁生产和经营含红豆杉的食品(卫生部公告2006年第2号)
国家食药总局发布的食品相关复函批复文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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