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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费用在汇算清缴期前未取得发票被补税15万元

预提费用税前扣除应符合税法规定的真实、合法、相关、合理、确定性和权责发生制等原则。而某些企业在账务处理中忽视了税法的相关规定,将预提费用在税前列支,且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前仍未取得发票,从而造成多列支费用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现象。近日,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稽查人员对某企业检查时就发现了上述问题,对该问题补征2014年企业所得税15万元。

销售费用先预提

大连s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主要从事生产工业清洗剂等产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销售收入稳定且呈逐年稳步上涨趋势,产品毛利很高,销售费用非常大。在对销售费用账簿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2014年费用发生额为3000万,如此庞大的费用如何而来?经询问得知,公司会根据每位销售业务人员所签订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预提费用,待销售人员回到公司将实际费用发生明细和相关发票拿到业务处和财务处审核。

税前列支未调整

根据企业账务资料显示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确认,企业在“销售费用”中列支的预提销售业务费60万元尚未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前取得相关费用发票。故企业多列支2014年销售费用60万元,少计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稽查人员在第一时间固定了相关证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的规定,对该问题补征2014年企业所得税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缴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相关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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