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1.适用于: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人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2.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二、计税方法及应纳税额计算: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新、老项目)
(1)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注释】转让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不能扣除相关税费。
出售全价=销售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提示】纳税与新项目相同。
(3)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提示】纳税与老项目的一般计税方法相同。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5%征收率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其他个人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个体工商户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差额计税的合法有效凭证:
1.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2.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提示】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税。
四、发票的开具: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举例】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30日转让其2014年9月1日购买的写字楼一层,取得价税合计的转让收入2500万元。购买时的价格为1200万元,保留有合法有效发票,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计算应纳增值税。
『答案』 应纳增值税=(2500-1200)÷(1+5%)×5%=6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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