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第二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另外,若转贷金额较大,转贷人涉嫌高利贷转贷罪
第三类: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第四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比如包养、分手、请托形成的借贷合同,这些合同是无效的。
第五类: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比如别人拿刀逼你写下的借条是当然无效的。
以上规定源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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