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案例】
某企业原计划在广州设立一高科技企业,该企业预计每年取得利润总额1000万元。经过市场调研,该企业设在广州和深圳对于企业的盈利能力没有实质影响,该企业在深圳预计每年取得利润总额900万元。
假设无纳税调整事项,请对该企业的投资计划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该企业可以在深圳设立高科技企业,因为高科技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可以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该企业每年利润总额1000万元计算,设在广州,
该企业五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25%×5=1250(万元),
税后利润:1000×5-1250=3750(万元)。
如果设在深圳,五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900×25%×50%×3=337.5(万元),
税后利润:900×5-337.5=4162.5(万元)。
故应当设立在深圳。通过纳税筹划增加税后利润:4162.5-3750=4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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