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主题
依法防治职业病、切实关爱劳动者
二、201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宣传用语
1、职业 健康 幸福
2、健康工作,体面劳动。
3、科学防治职业病。
4、创建并推行健康企业文化。
5、做好职业健康监护,早期发现职业健康损害。
6、创建健康工作场所,促进劳动者全面健康。
7、防治职业病,职业要健康。
8、关爱农民工职业健康。
9、健康的劳动者,健康的企业,健康的社会。
10、健康劳动,幸福生活。
11、开展职业健康促进,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
12、防治职业病,关键在预防。
13、科学防治职业病,履行用人单位法定职责。
14、工会组织依法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修订通过,公布实施。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四、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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