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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再审实务经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理解适用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1、新证据的界定: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新形成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的新证据。

2、对足以推翻的界定:足以推翻应当是新证据是能够证明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包含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对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法律适用或者裁判结果错误。新的证据应当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新证据线索。

3、逾期提供新证据的适用:

(1)申请人应当说明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理由包括:① 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② 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③ 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特殊情形: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2)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视情形处理:① 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予以采纳。但应当训诫、罚款。② 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的证据,视为未逾期,予以采纳。③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与基本事实无关的,不予采纳。

4、实务中,律师向法院提交新证据前应当严格对该新证据应当进行实质和程序的双重审查。

实质审查:(1)审查该新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生效裁判认定的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基本事实错误。(2)审查新证据能否证明生效裁判结果错误。

程序审查:(1)审查逾期提交新证据的理由是否成立。(2)逾期提交新证据是否是因为客观原因而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

◆◆新证据的具体类型部分列举,方便实务运用:

(1)鉴于在再审审查程序中,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勘验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①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的鉴定人、勘验人重新进行了鉴定、勘验,新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足以推翻原结论,可以将新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作为新证据。

②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原审中依法申请鉴定、勘验,原审法院应当准许而未准许,且未经鉴定、勘验可能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可自行委托鉴定并将自委托鉴定取得的鉴定意见作为新证据,不要把过多的希望放在法院依职权鉴定上。

③如果生效裁判将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作为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认为该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存在错误,需要重新鉴定和勘验的,可自行向原鉴定人和勘验笔录者申请重新鉴定、勘验,因此取得的新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可作为新证据。

(2)如果行政裁决书、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之外的其他公证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影响生效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的,则可将撤销原行政裁决和公证文书的证据、变更后的行政裁决书和公证文书作为新证据。

(3)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该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裁判的,可重新作为新证据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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