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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申请人的角度看民事检察监督——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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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9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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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全文长约15000字,预计阅读时间35分钟。后续如有修订可以点击底部的“原文链接”查看更新。
目录
一、概述
二、检察监督的关键要点
1、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
2、检察院对监督方式的选择
3、法院、检察院对检察监督的处理
4、再审事由在检察监督和再审中的对比
三、不同监督方式的要求
1、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抗诉
2、申请检察建议:认为存在违法行为的
3、申请检察建议:认为存在违法情形
四、检察监督申请的注意事项
1、应该向谁提出检察监督申请?
2、申请检察监督应提交的材料
3、人民检察院不受理的救济途径
4、申请检察监督中的回避
5、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复议期限
五、总结
一、概述
民事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启动检察监督程序的方式有三种,分别为依当事人申请、依当事人以外的民事主体控告以及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
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分别简称《新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从当事人的角度,简要介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时的注意事项。
文章第一部分首先介绍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监督的情形,让申请人能够识别自己的案件是否符合申请检察监督的情形。
接着介绍检察院选择监督方式的规则,再介绍法院对不同检察监督的处理的规则,并对法定事由在检察监督和再审程序中的解释作出比较。通过这几部分的分析可以让我们更好的把握书写检察监督申请书的关键。
第二部分对申请不同监督方式的要求进行了介绍,让申请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情况识别出适合自身情况的监督方式。
第三部分针对申请检察监督中的程序事项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的细节进行了介绍,并提供了一份监督申请书模板供申请人参考。
希望通过这样的结构安排,能让当事人对检察监督有更好的了解。接下来对上述内容依次展开。
二、检察监督的关键要点
1、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两条当事人可以申请监督的情形,即当事人可以申请监督的情形共有如下五种: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四)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注】:《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同时该条第二款也规定了当事人对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申请监督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三)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对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申请监督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虽然《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中并没有规定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情形和民事执行活动中执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但是笔者认为当事人如遇到此情形仍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即共有如下七种当事人可以申请监督的情形。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四)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六)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情形的;
(七)认为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 【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2、检察院对监督方式的选择
我们申请检察监督的目的是通过有效的申请,让检察机关启动民事监督程序对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中的错误进行纠正,这就需要我们要熟悉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相关规则,并根据检察院行使监督权时所依据的相关规则针对性的准备我们需要提交的相关文书。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的方式主要分为三种: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抗诉(本文不暂不介绍其他方式)。
那么什么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会提出检察建议,什么情况下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什么情况下又会提请抗诉或提出抗诉呢?
根据相关规定整理出如下四种情况。
1)应当提出检察建议
通常情况下,审判程序中存在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或违法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具体的规则如下。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监督规定》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四)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五)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2)可以提出再审建议的情形
如发现同级法院作出的裁定符合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和“第十三项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的情况外的其他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八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七)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九)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3)应当抗诉的情形
对最高检而言:如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对地方各级法院而言:如发现同级法院作出的裁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和“第十三项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的情况外的其他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请抗诉。
如发现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十三项以外的其他情形的案件,并且该案件已经经过再审或经过同级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作出的,应当提请抗诉。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八十二条 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
(二)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第八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可以抗诉也可以提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
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监督。
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抗诉的案件,如果适宜同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可向同级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注】:
(1)对可以提请抗诉可以提出检察建议应理解为必须提请抗诉或必须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两者必须选其一;
(2)究竟何种情形属于适宜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笔者在相关法规中并未检索到。也可能相应内容是检察机关的内部规定并未对外公布,无论是检察机关内部是否有相关文件,仍建议对这种模糊的规定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明确。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监督。
第八十四条 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案件,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第八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5)启动不同监督方式情形的对比
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不同监督方式的情形进行整理,制作下表。对最高检而言,除提请抗诉的方式应更换为提出抗诉外,其他内容与地方各级检察院类似。
【注】:有观点认为,根据第二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不能发出检察建议或再审检察建议。
笔者对此持相反观点。原因一是《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此处的人民检察院并未限定为地方人民检察院,应理解为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内的各级人民检察院。
二是通过检索发现,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曾向最高法院发出过再审检察建议。综上,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除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外,也可以发出检察建议。
相关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监17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郑某。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青海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某。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郑某因与二审上诉人青海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民一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民检[2015]209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本院再审此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3、法院、检察院对检察监督的处理
检察建议
再审检察建议
抗诉
向谁提出
受理检察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受理检察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受理检察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各级人民法院提出
是否会启动再审
不启动再审
不必然启动再审
必然启动再审。
通过对比《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不同的监督方式对再审是否启动的结果是不一样的。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四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等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判决、裁定除外。
第四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有明显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第四百一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二)建议再审的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三)再审检察建议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五)再审检察建议经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应当函告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
(一)抗诉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二)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三)抗诉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4、再审事由在检察监督和再审中的对比
针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民事监督规则》和《民事诉讼法解释》对部分情形的解释略有区别,对比如下。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并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条 第二项规定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一)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的;
(二)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
(三)对基本事实的认定违反逻辑推理或者日常生活法则的;
(四)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情形。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三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未经质证的情形。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原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七)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5)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第七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一)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的;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第二审案件审理的;
(三)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
(四)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具有审判资格的;
(五)审判组织或者人员不合法的其他情形。
6)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第九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一)不允许或者严重限制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第三百八十九条 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三、不同监督方式的要求
1、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抗诉: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需要同时满足以下5项条件:
1)申请检察监督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非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等);
3)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4)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再审的判决或裁定有明显错误;
5)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未超过两年。
【注】: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监督的范围,而是属于人民检察院依职权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范围。
相关法规
《新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四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等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判决、裁定除外。
《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2、申请检察建议: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存在错误,应当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通过申请再审寻求救济。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存在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再审裁定的、再审判决或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三种情形,当事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这也意味着当事人依据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当事人需要满足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符合该条中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前提条件,否则人民检察院将不予受理监督申请。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第二项增加了“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作为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情形。
该项为当事人提前开辟了一个救济渠道,若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便可以不必经过再审程序,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第二项申请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并不会提请抗诉、提出抗诉以及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检察院在受理后会根据相关规定来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故是否依据该条款提出监督申请,以及何时提出检察建议申请就需要我们根据全案的情况,结合自己的诉讼策略作出决定。
【注】:
(1)有些人可能会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当事人在提交再审前,依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第二项申请检察监督在,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作出不予受理或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并在再审判决作出后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此时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否会因《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六项,或《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而不予受理?
答案是否定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是对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检察监督作出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项是对检察院作出的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决定情形的限制【也属于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检察监督】。而当事人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第二项申请检察建议不在此列。
(2)如何理解“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
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时可以综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八条、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即在当事人对除审判监督程序之外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破产程序,如发现法官、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在审判程序中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第二项申请检察监督。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现已修改为二百一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审判程序包括:(一)第一审普通程序;(二)简易程序;(三)第二审程序;(四)特别程序;(五)审判监督程序;(六)督促程序;(七)公示催告程序;(八)海事诉讼特别程序;(九)破产程序。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现已修改为二百一十五条】 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法官、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四十六条 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审判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申请检察建议:认为民事执行程序中存在违法情形
当事人认为审判程序、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通常需要先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异议、复议、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只有在通过上述方式没有消除违法情形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三)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对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申请监督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决定是否受理、执行管辖权的移转以及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执行审查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二)实施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信用惩戒措施等执行实施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三)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的;
(四)其他执行违法、错误情形。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中执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参照本规则第六章有关规定执行。
四、检察监督申请的注意事项
1、应该向谁提出检察监督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时应区分四种不同的情况。对哪一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不服就向该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具体规则如下。
相关法律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 【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当事人不服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提出监督申请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可以根据需要依照本规则有关规定将案件交由原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2、申请检察监督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 【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规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上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指南》,对申请民事监督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及相关要求进行了整理(已按照2022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了调整)。
申请监督需提交的材料
文件名称
要求(来自《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
备注(来自《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指南》)
监督申请书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请监督请求;
(四)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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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要求(来自《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备注(来自《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指南》)
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相关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相关法律文书包括:
1.与原件核对无误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复印件;
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申请监督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再审裁判文书复印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再审受理通知书;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
证据材料
(一)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二)人民检察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三)属于本院受理案件范围;
(四)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不予受理监督申请情形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五)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八)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
(九)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三)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对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申请监督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人民检察院不受理的救济途径
依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一条: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其监督申请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4、申请检察监督中的回避
根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人民检察院作出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等决定前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审判人员的回避情形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若当事人依据该条第二款提出回避申请,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根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对决定不服可以在向原决定机关复议一次。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5、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复议期限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五、总结
通过“再审检察建议”“抗诉”关键词进行对民事案件进行检索,发现绝大多数的案件在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均启动了再审。通过“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的方式启动的再审案件改判率超60%。
对当事人而言,由于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监督申请后,提请抗诉还是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权完全在于检察院,如何通过申请成功地让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抗诉就成为了关键。
因此熟练地掌握人民检察院处理检察监督程序的规则,以及检察监督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至关重要。我们需要在制作民事监督申请书时紧密围绕相关规则,有针对性地书写申请监督的法定情形和事实与理由,争取一次性成功抓住检察监督最后一道司法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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