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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如何把握办案程序和时间节点


  年轻刑辩律师由于资历尚浅,自身案源有限,因此一旦接受委托后,往往会出现如下两种极端情况:

  一种是马不停蹄,恨不得天天案件有新情况,一有风吹草动便立刻去会见、去与家属接触,即便有时候可以以电话、邮件解决的问题但是必须要亲自当面处理,即便是异地也恨不能天天时时刻刻亲力亲为,这种律师,当事人及其家属必然会感激其尽心力,但是律师代理的实际效果却往往事倍功半,有时候甚至会起反作用,会让当事人和家属感觉到律师工作低效,树立不起律师的权威,这种类型的律师在整个案件中平均用力,在没有新情况发生的情况下经常会无效地反复与办案机关沟通,也常常会引起办案人员的反感,律师本人也陷入疲于应付之中;

  另一种律师是仅仅走程序,不论结果,即进行'无效辩护',这种律师自然创造不了好的办案结果,自然也不会赢得当事人的尊重,而且有时候在本该律师能发挥作用的时候却毫无作为,甚至会贻误最好的战机,更为严重的是,当事人及家属也许会在事后埋怨律师无为甚至要求对律师进行追责。

  那么,刑辩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该如何避免上述两种极端情况呢?笔者凭借多年刑辩经验,认为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如要做到既能有效工作,又能不贻误战机,最重要的是要把握好办案节奏。

  什么是办案节奏呢?简单说来,便是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承办律师要着重把握案件的节点,在需要律师发挥作用的节点时一定要完成规定动作,不拖沓,抓住有利时机,迅速高效地产生良好的效果;在案件平缓期时,以逸待劳,蓄势待发。这样,律师个人便能够根据案件进展有选择地分配个人精力、调动相关各方协调配合,能把有限的精力投放到更多的案件上,并且每次与当事人沟通时都能保证及时高效,这样自然便可获得更理想的办案效果。

  那么,问题来了,在一个完整的刑事案件中,有哪些办案节点需要刑辩律师着重注意呢?笔者认为,有如下两大部分:

  一、程序方面

  1、接受委托阶段

  与委托人洽谈案件是一个案件的开端,律师必须对此高度重视,这决定着双方是否彼此信任以及案件最终是否会被委托。有时候,案件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当事人会不断咨询,双方会不断磨合;而有时候,案件的形成是一蹴而就的过程。根据委托人的不同情况,律师需要采取不同的对待方式,总体来说,律师在接待时态度上既不能过于热情,又不能过于冷淡,前提是必须以过硬的业务水平和自身的为人品质赢得当事人的肯定。

  2、第一次会见

  接受委托后,由于委托人一般并不是案件的亲历者,所以对案件的描述并不一定完整、准确,故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的第一时间需要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第一次会见尤其重要,既要了解案件的全部情况,又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进行心理疏导、生活帮助,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每次会见前后,都要与家属进行相应的沟通与对接。(关于第一次会见的技巧可参见本律师另一篇文章《刑辩律师第一次会见ASK大全》)

  3、阅卷阶段

  当案件移送至检察院时,律师的一个重要权利便是阅卷。阅卷有利于律师全面掌握案件全貌,并就案卷内容进一步与当事人沟通。律师在这一阶段要做好阅卷笔录、质证意见,并形成初步辩护词。律师一定要紧随案件进展,要在案件第一时间到达检察院后就紧锣密鼓地联系办案机关,开展阅卷工作,因为要防止检察院在律师还未阅卷的情况下速将案件退侦,一旦到公安阶段,律师便又无法接触到案卷,而且这期间耽误的时间有可能要长达一个月之久;又要防止案件已经到达检察院后,检察院在商议后又以指定管辖等手续未到位为由继续不允许律师阅卷等。

  4、法院阶段

  案件进入到法院阶段后,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便是开庭。开庭前,要准备好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书,并且将文书按照有利于开庭以及律师自身习惯的顺序摆放好;其次在开庭前一定要再次会见当事人,告知其开庭程序,与其沟通辩护思路,做好心里疏导工作;再次,在庭审过程中,要据理力争,争取一切对当事人有利的机会,与法官、书记员良好互动,并且一般来说,因为庭审对当事人来说都属于一次大的考试与节点,如果有条件的话,最好在开庭后再会见一次当事人,并且在出判后、上诉期届满前还要会见当事人,询问其是否上诉,尤其是在案件结果不理想时更要做好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沟通工作,力争取得理解。

  二、特殊节点

  1、变更强制措施阶段

  刑罚主要是是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是剥夺生命的惩罚措施,因此,强制措施的变更便意味着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获得不同程度的限制或扩张,这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来说都至关重要。因此,但凡当事人符合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条件时,律师一定要结合案件情况及当时人的需求为其及时提出,并牢记《刑事诉讼法》上的期限规定,在法定期限到来时,向办案人追问办理结果。

  而某些当事人已经处于取保候审等相对自由的状态时,一旦到达新的阶段,在新阶段第一次讯问或者去办案机关配合调查时,当事人的心里一般非常恐慌,尤为害怕办案机关会变更强制措施,将其收监,这时候,如果当事人心里较为脆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律师陪同,或者根据案情分析变更措施的可能性,给予当事人法律上以及心理上的安慰和帮助。

  以2013年笔者亲办的一个案例为例。因涉及到一个贿赂案件,当事人被作为证人从河北押赴四川,虽然当事人并非是嫌疑人,但却被限制人身自由,参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针对嫌疑人的规定,把握住'12小时'、'24小时'的节点非常重要,因此,在当事人被带走即将满12小时时,笔者深入检察院寻找当事人,找到其被控制的场所并向主办检察官递交了《关于XX不构成行贿罪的法律意见书》,告知其扣押时间已逾12小时;经过一夜无眠后,在当事人被扣押近二十四小时时,笔者再次闯入检察院,找到主办检察官,与其就本案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扣押时间即将临近必须强行放人等问题进行了言之有据、语气强硬的沟通,之后在马上临近24小时时,当事人恢复了人身自由!因此,笔者在两次办案节点时与办案人员的沟通分外重要,使得当事人及辩护律师的诉求得以表达、办案程序得以保证、当事人的利益得以保障!

  2、调查取证阶段

  调查取证是很多律师都不愿碰触的环节。律师在调查取证时,既要有效、快速地进行调查取证,也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绝不碰触红线,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调查取证。

  由于篇幅所限,暂且介绍以上办案节点,总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善于总结,根据每个案件的特殊情况以及自己的办案风格,把握好办案节点,这样便可从容代理各类刑事案件,赢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赞誉,赢得办案人员的尊重,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从而最终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来源:无讼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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