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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法律小常识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提起有以下两条途径:

第一条途径,患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将鉴定申请委托给市级医学会,市级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后,医方或者患方一方不服或者双方均不服市级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可向提出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该卫生行政部门将鉴定申请委托给省级医学会。如对省级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不服,还可以以同样的途径到中华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中华医学会基本不受理地方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这种途径大家都知道)


第二条途径(很多人不知道如何启动再次鉴定程序),医患双方不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共同委托市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种情况较少,如果一方不服市级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怎么申请再次鉴定?医患双方再次共同委托省级医学会吗?可以,但是现实中鉴定报告总会对某一方有利,对其有利的一方往往是会拒绝配合去再次共同委托省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这条路基本上是行不通的。有些不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常识的人往往会首先与对方协商一起去共同委托省级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这样一来二去的耽误了时间,要知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的期限只有15天,等对方作出不同意进行再次鉴定的答复时就马上临近15天的最后期限了。怎么办,马上给省医学会邮寄再次鉴定申请书,保住时间再说。结果,过两天收到省级医学会邮寄回来的一份“不予受理再次鉴定申请告知书”,理由是程序错误,因为首次鉴定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再次鉴定也应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那么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因为过了15天就生效了,这个结果对任何一个经办人员都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那么为什么首次鉴定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市级医学会,二次鉴定不能单方委托省级医学会呢?单方如何启动再次鉴定程序?这个答案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都没有,所以很多人感到手足无措,找不到依据。

答案在司法部的回复里面。我国虽然是成文法国家,但是大部分有用的司法解释、部门回复、工作条例、办法、函等等都不为外人所知,因为太多更新太快,失去了法律的稳定性,所以没有作为法律规定使用。所以,要多关注法律以外的东西,要找专业人士把关,不然你会很迷茫。

回到正题。答案是:可以单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依据就是卫生部关于对浙江省卫生厅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65号)“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首次鉴定后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再次鉴定可以由双记当事人共同委托,也可以单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其中一方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另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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