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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即将施行的税务人

写给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即将施行的税务人

2015年,作为一名税务干部,在经过秋风扫落叶般的反腐浪潮后,中国的政治生态环境发生了剧烈的变化。作为中国社会的一部分,税务环境自然也在其中。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将税收法定作为今后若干年的重要工作内容后,中国的税收生态也在或快或慢的发生着变化。尽管它现在还处在权力关系与法治各占权重的过渡进程中。

然而税务机关内部,却在发生着一些实质性的变化。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5月1日后开始施行,纳税人可以对抽象行为进行诉讼,势必引起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井喷,也将一举改变过去几十年税务机关靠红头文件执法、而架空上位法的局面。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也规定,部门规章以上不能复议。我不知道,今后谁还敢轻易出台税收规范性文件?如果没有了红头文件,我们怎么执法?你我能适应么?

面对这些变化,税务机关也在做一些积极的应对。全国各地税务公职律师制度的建立、队伍的培养,河南地税局局长智勐在全省推行“六个地税”,法治地税赫然列在其中。

一个很明显的事实是,无论你关注与否, 不管你承认与否,法规部门已经成为各级税务机关的业务龙头、部门老大。

减免税委员会改由法规部门牵头。

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由法规部门牵头。

税收规范性文件由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方可由领导签发。

个案批复由税政起草,法规、监察、督察内审、办公室核审,法规处亦在其中。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设在法规部门。

行政诉讼由法规部门负责。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资格。

按照以前的观念与实际,税政部门是业务龙头,征与不征,由税政部门找红头文件。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以税政人员个人理解的观点为执法依据,红头文件也不要了。总局肖捷局长的答纳税人问都不能作为执法依据,一个税务人员的口头解释、答复就能作执法依据么?这样执法,不败诉才怪!

我们征管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法律!

法规!

税政部门在式微,征管部门也不例外。以前税收保全、强制、处罚都由征管部门负责,现在也转由法规部门了。以后两兄弟一个是好花不常开,一个是流水春去也。也许整个税务机关(包括稽查)都会变成一个大法规机构。再也不会出现是以法律为准还是以文件为准?两高司法解释对税务机关有效么?国土法、房地产法、规划法的规定对税务机关有效么?

各级税务机关做好准备了么?做好了!错!先别说。上面列举的第十条、第十三条做到了么?你的法规处工作人员有几名?有几人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了么?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是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5年了,这两条做到了么?

亲爱的朋友,学习法律了么?你我都做好转型升级的准备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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