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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关于“行动公理”的争吵

人有了学问就喜欢吵架,而且往往学得越多,吵得越凶。吵架这种沟通方式虽然不好,但我对这种事也没有太大的意见,毕竟有些有质量的思考也是吵出来的。但有些争吵就很让人无语,双方简直就是为了吵而吵,以至于忘了认真地审视一下争吵的主题。
 
奥派(不只是国奥)经常与人辩论的“行动公理”就是这样的一个主题。这个主题来自于米塞斯《人的行动》正文第一章的第一句话:Human action is purposeful behavior. 在夏道平译版《人的行为》中对应的译文是“人的行为是有目的的”;而余晖则将其译为“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行为”。
 
关于这句话,人们进行了无休止的争论。反方举出呼吸、醉酒、梦游等例子作为质疑。正方称它是行动学第一公理,并论述人的行动如何不可能没有目的。谭叔说该公理“需要严谨的逻辑论证去证明”,可二老师采用近似于霍普的“论辩伦理”方法指出,反对者的反驳行为恰恰证明了其行为的目的性。
 
我认为,这些争论都是没多大必要的。
 
首先,米塞斯并没有说这是一个公理。在《人的行动》第一章开篇的段落这样写道(此处为根据余晖版译文略加调整。夏道平版对“行为”和“行动”未加区分,恐怕是使很多人产生误解的一个原因):

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行为。换言之,行动是将意志付诸实施并转化为一种活动能力,它针对某些目的和目标,是自我对外部刺激和环境条件所作出的有意义的反应,是一个人面对决定其生活的宇宙所作出的有意识的调整。如此释义也许能使这个定义更为清晰,从而防止可能发生的误解。但是此定义本身是充分的,用不着再进行补充或注释。

米塞斯一再提到,这句话表达的是一个定义。在该书随后的论述中,我们就看到:有了这个基本而重要的定义,行动学的研究范围得到了清晰的界定。从行动的目的性,引入手段,然后是手段的稀缺、效用的评估、主观价值的决定……经济学的体系从行动这个起点一步步建立起来。
 
从我有限的阅读中看来,首先将这个定义称为“公理”的可能是罗斯巴德,他在《人、经济与国家》中说“这一人类行动的公理”是构成行动学研究的“根本事实”。
 
公理是什么?公理是不证自明的命题(如a+b=b+a),是逻辑演绎的起点。前面提到过,夏道平译本对“行为”和“行动”未加区分,把一个定义变成了一种描述。如果把米塞斯实际上表达的定义加到这句描述中去,这句话就变成:人的[有目的的行为]是有目的的。
 
如果连这样的套套逻辑都要反驳,只能说反驳者根本就没有认真考虑过此命题,只是出于某种立场上的偏见胡言乱语而已。
 
假如我写了一篇关于交通物流的文章,其中提到:汽车是一种交通运输工具。这时有人过来反驳说:不对,玩具汽车就不是交通工具。对这种反驳我还有什么好说的吗?
 
或者说,这根本不叫反驳,而是对概念进行不同的定义。扭曲概念,就是把清水搅浑,使语言丧失沟通的作用。对于概念,当然有必要给出清晰的解释。但在基本概念上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甚至到了质疑对方智商的地步,实在没什么意义。
 
最后重申一遍,所谓“行动公理”是个再简单不过的定义,它压根不需要什么艰深的逻辑论证。希望我们能够把精力放在更值得讨论的问题上,而不是在类似于“玩具汽车是不是汽车”这样的问题上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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