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投资指南是我们应读者长期要求推出的新系列。随着缅甸开放进程的加快以及一带一路政策的落实,国内投资者赴缅的热情日渐高涨,而以缅甸(新)投资法(Myanmar Investment Law)为代表的一系列政策成为投资者们首先应该掌握的内容。我们会通过这个系列不定期为读者们进行跟进和解读。
本系列内容不含任何具体投资项目信息及交易信息,不作为任何正式的投资或法律建议。读者们如果希望分享更多的信息或者成为系列作者,欢迎与我们联系。
作为系列首篇,为了获得最准确、最权威、最具指导性的信息,我们为读者们编译了DICA(缅甸投资与公司管理局,DIRECTORATE OF INVESTMENT AND COMPANY ADMINISTRATION)官方推出的缅甸外资投资概览。这部分内容将包含所有外国投资者会遇到的一系列基础性问题。
缅甸现行的《外资投资法》(The Foreign Investment Law)于2012年实施。该法的颁布属于缅甸现代化和缅甸市场开放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简化了外资投资审批流程、保障外国投资者权利的同时也给予外国投资者相应的优惠政策。
缅甸新投资法将《国民投资法》(Myanmar Citizen Investment Law)与《外资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合二为一,成为《缅甸投资法》(Myanmar Investment Law),2016年10月5日该法案已经缅甸两院通过,待总统签字后将生效成为法律。
除《外资投资法》外,缅甸投资政策的另一个重要部分便是缅甸投资委员会(Myanmar Investment Commission,MIC)。缅甸投资委员会是由政府、私营部门以及学界共同组成的官方组织,负责投资项目(需许可的)的审批和市场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投资模式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缅甸的外资投资主要有以下4种模式:
100% 外资独资(100% INVESTMENT)
合资(JOINT VENTURE,JV)
交易合同(CONTRACT)
其他形式(OTHER INVESTMENT FORMS)
100% 外资独资
这种模式是指外国投资者对项目完全所有。目前,只有明确批准的部类或项目可以采用这种模式,而且无论是投资、变更还是出售均需要投资委员会批准。但随着新投资法的实施,这种模式的许可范围将会大大的拓展。
合资
合资模式是指外资与缅甸民间资本或政府共同所有,按照各自占有的股份比例行使控制权。
这种模式目前为缅甸最为典型的外资投资模式,我们之前在《缅甸的经济特区:邻国博弈竞技场》中介绍的三个经济特区的管理公司就以这种形式由各国投资者与缅甸政府联合设立共同持有。
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指外国投资者(经营者)与缅甸民间资本或政府按照交易合同进行交易。
目前,大多数贸易项目以此种形式进行。如果外国投资者或者投资者联合体参与缅甸政府采购项目,同样需要在中标以后签订交易合同。
其他形式
随着缅甸市场的逐渐放开,越来越多的新型投资模式也在被缅甸政府批准和采用。比较典型的是 build-operate-transfer (BOT) 和 build-operate-own (BOO) 两种模式。
目前缅甸大量的基础设施、能源类项目采用此种或类似的模式实施。
投资保障
对以上类型的投资项目,缅甸政府承诺:
不实施国有化
不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暂停项目
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外汇兑换权
实际上,在新投资法中(2016年7月草案,C14.53)缅甸政府承诺只在满足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会采取会导致国有化的征收行动,并且投资者有权要求相应的补偿,这些条件是:
为了公共利益
在非歧视的情况下
支付公平、合理、有效的补偿
程序正当
同样,投资者也需要尽到相应的义务,主要是要遵守缅甸的法律和投资法令,我们会在之后的内容中为各位读者充分介绍。
投资许可申请程序
参与特定领域或项目的外国投资者需要向投资委员会(MIC)提交投资提案。
投资委员会会在15日内决定接受或拒绝提案。
如果投资委员会接受提案,将在90日内详细审查提案,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在取得了投资委员会的批准决定后,外国投资者就可以与缅甸民间、各类组织、政府签订相应的交易合同。在特殊情况下,投资委员会会批准合同一方提出的修改合同以符合投资法要求的申请。
外资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缅甸外资投资法》第8章规定了外国投资者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
实际上,新投资法已经将《缅甸国民投资法》(Myanmar Citizen Investment Law)与《缅甸外资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合二为一,成为《缅甸投资法》(Myanmar Investment Law)。但由于DICA 的官方指南尚未更新,我们仍然以DICA 现行的指南为准。(若有更新内容,我们会在后续文章中跟进)
外国投资者的权利:
在投资委员会的批准下,合法的出售、交易和转移财产
出售部分或全部的公司股份
在投资委员会的批准下,扩展或增加交易或公司股份中外资所占比重
根据当时生效的法律要求重新评估或修正所享有的相应优惠政策
根据当时生效的法律享有请愿和救济措施
在投资者投资或扩大经营以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能和降低对环境伤害的情况下,申请额外的优惠政策
在投资者的项目有益于落后地区和边远地区的情况下申请额外的税收优惠
外国投资者的义务:
遵守缅甸联邦共和国的现行法律
按照缅甸现行法律的要求设立公司和开展所有经营活动
遵守《缅甸外资投资法》的所有条款及相应的程序、通知、命令和许可
在遵守所有投资委员会规则和交易合同的情况需下租赁或使用租赁的土地
在投资 委员会许可的情况下才能转租或抵押土地和设施,在投资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才能与第三人交易公司股份
除获得投资委员会许可外,不得明显的改变土地的地形地貌
除有特定许可外,在发现珍稀自然资源和文物的情况下(无论是在地上还是地下)立即通知投资委员会。如果投资委员会认为生产经营要因此种发现而停止,投资者可以申请更换地址。
遵守现行法律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在向其他外资投资者交易部分或全部股份前申请注销许可,同时此种股份交易也需要获得投资委员会批准
投资者需要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向投资相关的第三方(企业、政府、组织)成套的转移相关技术
随着新投资法的生效,上述权利和义务可能会有一定的调整。比如,按照新投资法,如果外国投资者经营的项目或领域不属于需要批准的限制领域,则投资者不必再行投资委员会申请许可。同时,他们可以选择性的向投资委员会申请背书(Endorsement),从而获得土地便利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C1.2.k)而这一政策具体如何落实,则有待新法生效后继续观察。
总的来说,无论是新法还是现行法,缅甸政府目前对外资的态度均是“欢迎但需要负责任”,国内投资者只有在遵守和尊重缅甸法律、文化、国情的情况下开展项目才能走得更远。
更多投资政策分析和新投资法解读,敬请期待缅甸投资指南系列后续内容。
本系列内容不含任何具体投资项目信息及交易信息,不作为任何正式的投资或法律建议。读者们如果希望分享更多的信息或者成为系列作者,欢迎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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