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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错漏百出,司法公信力何在?

——本文系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近日,郑州的程先生和郑州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打官司,案件审理结束后,他收到了法院寄过来的一份盖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章的判决书。打开后,他发现判决书上至少出现了4处错误,不仅搞错了被告人、错把日期写成“20151年”,甚至还有好几个与本案不相干的人的名字出现在判决书里。这让程先生感到气愤,同时疑惑这样“儿戏”的判决书是否能有法律效力。记者随后致电该案审判长,得到的回复是确实是弄错了,不过没事,要么重新出一份,要么给当事人出一份补正裁定。

判决书,是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对于判决结果的权威书面证明,其中所述事实,关系到当事双方利益,甚至可能是有关部门依法采取行动的依据。然而,这样意义重大的判决书,却错漏百出,而审判长在核实错误后,仅一句“没事”,重出一份判决书就把事情搪塞过去了。试问拿着如此“儿戏”判决书的当事人,如何相信司法的严谨公正?

笔者查阅资料发现,判决书出现低级错误的现象,并非新鲜事:错别字、日期出错、原告被告颠倒、写错当事人姓名甚至张冠李戴等判决书出错现象在过去的新闻中多次被报道。而对于这些判决书错漏,不少法院都以“忙中出错”、“法官压力大”作为解释,同时告知大众判决书失误不会影响判决的法律效力,及时进行补正裁定即可。

然而,一份判决书的产生,要经过起草文稿→校对→签发→文印等程序,哪怕其中一个环节的人能够认真、严格把关,也不该出现“20151年”、写错被告人的名字,甚至把与案件无关的人加入判决书中这种低级错误,更何况负责这些环节的,是以严谨公正为第一要义的法院工作人员。究竟是“忙中出错”还是缺乏责任心?这样的法院公职人员给出的判决能否信服公众?观者自有定论。

而民事补正裁定发出后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并不代表一封出错的判决书不会给当事人带来麻烦,造成困扰,更不代表司法的公信力不会因此削弱。

2013年8月,在特大交通事故中痛失妻女的谢其成,因愤怒于云安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中写错妻子名字的严重错误而给法院送去“史上最粗心法院”牌匾。同年12月,农民工万长城因判决书错把“二〇一三”写成“二〇一二”而在申请工伤时受阻。

这些案例,在让人在啼笑皆非的同时,也给我们敲响警钟,判决书的失误,不该用一纸补正裁定了之,工作人员失职需要被追究,造成严重影响的状况,更该有相应的问责及赔偿机制。

文/王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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