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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责任5条裁判要旨

整理/甘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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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多数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同一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同一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各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责任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或者依照特别规定多数责任人均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在侵权责任法中,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利,救济损害造成的后果。本期推送五则不真正连带责任典型判例要旨,供读者参考。

 

1.保险事故系因第三人损害造成,在保险公司与第三人之间成立不真正连带之债,被害人有权选择侵权之诉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主张权利,也有权选择合同之诉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广东省东莞市国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一审:东莞市人民法院(2006)东法民二初字第390号;二审: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东中法民二终字第392号

 

判例认为:涉案保险事故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在保险公司与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之间成立不真正连带之债。国威公司有权选择侵权之诉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主张权权利,也有权选择合同之诉向联合保险东莞支公司主权权利。此选择权是法律赋予国威公司的权利,联合保险东莞支公司无选择权,其亦不能剥夺或限制国威公司的选择权。目前无证据显示国威公司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或已免除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故联合保险东莞支公司亦不能依照保险法的规定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是,联合保险东莞支公司在向国威公司赔偿后,有权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国威公司对第三者(即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终局责任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案例评析详见:何庆宜、谭伟明:“保险案件中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承担”,载《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4期。

2.在第三人侵权、雇主同时对损害发生存有过错的情形下,雇主责任与侵权第三人之间的赔偿责任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同时向雇主及侵权第三人主张赔偿。


——单昌群与大丰市香逸服饰有限公司、大丰市聚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审:大丰市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1529号;二审: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民终字第0469号

 

判例认为:聚源公司与单昌群在本案中系雇佣关系,香逸公司在损害事故中属于雇佣关系以外的侵权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单昌群作为受害雇员既可以向聚源公司主张雇主赔偿责任,也可以向侵权第三人香逸公司主张侵权赔偿责任,聚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香逸公司追偿,故单昌群有权在本案中同时起诉聚源公司和香逸公司。因聚源公司、香逸公司对单昌群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当对单昌群的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单昌群对自身安全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故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可以减轻侵害人香逸公司、聚源公司的民事责任。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聚源公司赔偿单昌群各项损失人民币10251.2元;香逸公司赔偿单昌群各项损失人民币47418.67元;聚源公司对香逸公司的上述赔偿数额向单昌群承担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并可就该赔偿数额向香逸公司追偿。

 

案例评析详见:杨曦希、董正远:“雇员可同时诉求雇主和侵权人赔偿”,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4期。

3.在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偶然因素发生旅游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直接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与直接侵权人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应根据受害人选择起诉对象的不同,判决一方或者多方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卢萍诉日照旅行社等旅游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审: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一初字第3093号;二审: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日民一终字第202号

 

判例认为:日照旅行社未确保游客在旅游途中的人身安全,违反了旅游合同约定,对于卢萍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杨祝民接受指挥部的指派,驾驶客车运送卢萍等游客,途中因其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首钢总公司对杨祝民违章驾驶造成的损失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卢萍依据旅游合同可要求日照旅行社予以赔偿,依据乘车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亦可要求首钢总公司赔偿。日照旅行社与首钢总公司虽基于不同的原因而承担赔偿义务,但二者在本案中所承担的赔偿数额一致,其中一方赔偿完毕,则二者与卢萍的债务均归于消灭,这种情况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卢萍的人身伤害是首钢总公司驾驶员杨祝民违章所致,故日照旅行社赔偿后可向首钢总公司追偿,首钢总公司承担的是终局责任。法院判决:日照旅行社与首钢总公司共同赔偿卢萍各项损失34万余元,日照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首钢总公司追偿。

 

案例评析详见:张宝华、马德健:“旅游合同纠纷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6月2日第5版。

4.出租人将质量不达标建筑物出租,该建筑物倒塌致承租人受损,出租人对承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对承租人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出租人和所有权人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上海龙广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雅融仓储有限公司、上海雅贞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审: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8)青民三(民)初字第997号;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773号

 

评析认为:租赁关系的出租人一方为雅融公司,另一方为龙广公司,因雅融公司将质量不合格的房屋出租给龙广公司,其应违约行为对龙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雅贞公司虽与龙广公司已不存在租赁关系,但作为房屋建造方,雅贞公司建造了质量不合格的违法建筑,导致该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龙广公司受损,其亦应向龙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等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雅融公司与雅贞公司均负有向龙广公司赔偿损失的责任,其责任内容同一,分别基于违约和侵权两个独立的互不相同的法律关系发生,且任何一方承担责任后,龙广公司的损失可得到填补,另一方对龙广公司的责任则归于消灭。由此,雅贞公司与雅融公司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详见:韩峰:“强降雪不构成不可抗力及不真正连带责任”,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6期。 

5. 在有偿委托律师草拟合同 、代办抵押的合同关系中,在确定律师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数额时,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比例对传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进行份额化处理,以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结果。

 

——程钢与上海市永怡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案

一审: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415号;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04号

 

判例认为:永怡律所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专业从业者,应当对其代理的法律事务承担专业标准的注意义务。永怡律所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首先,对抵押合同的法律要件未尽到审慎的审核义务。根据文义解释,案外人李纯龙出具的委托书并未表明抵押人与程刚达成了抵押合意,永怡律所应当向抵押人了解其真实意思。在此意义上,永怡律所有违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其次,民法规范原则上禁止自己代理,案外人李纯龙代理抵押人为自己的债务设定抵押,属于自己代理。永怡律所作为法律服务专业从业者,未对该自己代理行为的有效性进行审核,亦有违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永怡律所对其违约行为造成委托人程刚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程刚对永怡律所及案外人李纯龙依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对同一损失享有赔偿请求权,可以对两者分别提起诉讼。

 

关于赔偿数额,程刚对李纯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未获清偿部分为其实际损失,永怡律所应在其能够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永怡律所能够防止损害的范围认定永怡律所承担10万元的赔偿数额。永怡律所向程刚履行的违约责任,不影响程刚向李纯龙的继续追偿,对于程刚所获赔偿超过损失部分,永怡律所可另行解决。

 

案例评析详见:武之歌、玄玉宝:“违约赔偿责任的构成及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份额化处理”,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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