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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抗诉其应为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为何仍为劳务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争论双方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它的玄机在哪?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为了确定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会花费很多精力去争取,甚至死磕到底。

如本案,劳动者为了确定双方属于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从2009年开始,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定双方为劳动关系。仲裁驳回该员工的请求,该员工一直起诉、上诉、再审均驳回其请求确认为劳动关系。员工仍不服,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再审判决为:确认双方为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其员工真实用意是什么,不是很清楚,但从中我们可以考虑到的是:

双方确定为劳动关系,那么双方受到《劳动法》的调整,由此,该员工就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劳动权益。如单位没有买社保的,可以要求补买社保,没有买住房公积金的,可以要求补买。如果该员工退休后,可以要求享受养老保险金,单位无法购买的,员工还可以提出赔偿。

其他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也可以提出。

这是劳动者提出申辩、起诉的真实原因和动机。

[一]再审程序规定有哪些:

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经过“一裁二审”后,为生效判决,任何一方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程序。

如再审做出判决后,仍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后三十日应作出再审的裁定。

本案,由当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员工仍不服判决,向最高检提出抗诉申请,最高检认为符合抗诉条件,向最高院提出抗诉,最高院依法作出再审决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二]基本案情:

在1999年9月25日,宋报哥(化名)妻子向某一当地报社缴纳1000元押金。在2002年6月,该报社为宋报哥办理了工作证,宋报哥在指定区域从事报刊征订、发行工作。每月报社通过银行向宋报哥支付报酬。在期间,宋报哥被考核为三星级员工。

在报刊投递时,宋报哥因故不能亲自完成的,还找人代替完成,代替人的报酬由宋报哥支付。

2007年12月,报社为了明确用工关系,单方面决定,将报刊发行按照区域实行承包,需要签订劳务承包协议,向宋报哥提出,宋报哥拒绝签订。

1、协议中并没有明确说明在造成工伤损失时,按照法律规定,本伤残等级应向员工支付的标准是多少,以让员工在签订协议做出正确的选择。因为员工处于弱势一方,对法律也不甚了解。

由此,在2009年3月26日,报社不允许宋报哥从事报刊投递工作,停止支付报酬。

双方产生争议,宋报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在“自1998年10月至2009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裁决结果:

仲裁、一审、二审均驳回宋报哥的请求,确认双方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其裁决理由如下:

一、不符合劳动关系为行政隶属关系的特性。

本案,宋报哥可以自己完成任务,也可以委托他人完成任务,且他人完成任务后,由其本人支付报酬,不符合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身份隶属关系的特点,劳动关系身份关系为专属性的关系。本案均不符合。

宋报哥,只是对劳动成果负责,每日完成了工作任务外,并不受到报社的监督管理。

二、单位向宋报哥发出签订《承包劳务协议》后,宋报哥拒绝签订,由此判断双方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在2007年,报社向宋报哥和其他从事报刊发行投递人员提出签订承包劳务协议,宋报哥明确拒绝了签订,在2009年3月26日报社拒绝其继续提供报刊发行劳务工作。

所以,应判断双方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三、在1999年9月25日,宋报哥前妻向报社缴纳1000元押金,可以作为双方劳务关系的开始。

[四]最高检抗诉理由:

主要从认定劳动关系的三个条件,认为双方应确认为“劳动关系”:

一、从主体资格看,报社是一家事业单位,符合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二、从单位的管理制度看,双方存在人身上的隶属关系。报社为发行报刊的员工制定了《发行工作基本读本》,该“读本”详细规定了,发行岗位应完成的具体工作,且不完成,受到的处罚等等内容。最高检以此来说明,该员工受到单位管理制度的约束;

三、从工作性质看,宋报哥完成的发行和投递工作属于报社业务的组成部分,是报社的基础性岗位。

[五]最高院再审判决:

最高院再审判决,依然驳回抗诉请求,确定为双方属于劳务关系。其理由是:

一,报社对宋报哥不具有劳动力使用的专属性。

报社最初与宋报哥前妻约定报刊投递、征订工作,在2002年宋报哥才接受相关事务,该员工自己在庭审时也承认系以家庭为单位负责报纸投递。

法院认为该员工为报社投递征订报刊等工作不具有专属性,其家庭成员均可完成,另该员工找人代替完成投递工作,也可以印证。

二、报社为宋报哥办理工作证、发放工作服以及进行考评等事实,并不能由此推断为劳动关系,其他法律关系也存在这种可能性。

三、报社向宋报哥每月发放的报酬,宋报哥并不能证明属于劳动报酬。

四、宋报哥投递报刊用用的摩托车、车油费均由宋报哥自己提供,非报社提供交通工具。

[六]案件总结:

从上述案件可看出,在实际中,如何判断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有时,显得难以判断,它们之间有很多的相似性。需要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是,在入职后应及时签订好协议,如是劳动关系,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是劳务关系,就及时签订劳务协议,以减少纷争,避免法律的风险。

本文章为法务动车王肇文律师原创,来源公众号法务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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