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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广电总局下发通知,责成属地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关停“新浪微博”“ACFUN”“凤凰网”等网站的视听节目服务。
广电总局称,上述网站在不具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视听节目服务。
受此影响,截至美股周四收盘,微博股价大跌6.12%,新浪股价大跌4.83%。
A站回应称,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严格加强视听节目的管理,全面展开网站内部整改。
微博回应称,只有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微博用户,才能上传视听节目。但微博用户上传非节目类视频不受影响。
具体应该如何解读广电这一禁令,需要先了解什么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第56号令)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如下8个基本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所以无论是平台还是个人,都应当遵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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