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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报独家追踪丨警方自创的办案模式合法吗?

  上周《视点》独家披露“王海虹案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已向王海虹伸出援手,7月2日至5日,律师团一行前往甘肃省酒泉敦煌市处理此案,本报记者前往采访。   

   先来回顾一下案情:

  王海虹,家在廊坊定居北京的家庭主妇。今年2月,她毫不知情就被1800公里外的甘肃酒泉公安机关以“涉嫌电信诈骗案”列为网络追逃人员。

  今年5月3日,在陪母亲入住酒店时警报拉响,她被羁押在海淀区看守所长达13天。这番遭遇会不会与2011年丢失身份证有关呢?13天后,酒泉市公安局七里镇分局办案人员来京提解,将王海红带到海南协助办案,直至《终止侦查决定书》下发,认定王海虹无犯罪事实。噩梦般的15天里,王海虹忍受着委屈,比委屈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整个办案过程充满诡异之处。《拘留通知书》被延迟10余天送到家属手中;警方明知王海虹出行记录,却不分青红皂白地将她列为网络追逃人员;警方通过电话联系家属,要求家属“垫付”款额,遭到家属拒绝;在海口她听从警方的指挥,注销卡片、转移款额至公安局指定账户中;《终止侦查决定书》下发后,她又被留置在海口无人过问……

  律师认为:酒泉市公安局七里镇分局错误将王海虹列为“在逃人员”,并对她错误刑事拘留,此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会向该分局提请国家赔偿,并要求侵权机关向公民王海虹致歉,消除不良影响。另一路律师前往敦煌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七里镇分局相关办案民警涉嫌滥用职权等渎职行为。

  

  李宏伟局长接受律师质询。

  7月2日,带着种种疑问本报记者随律师团前往甘肃酒泉敦煌市,酒泉市公安局七里镇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李宏伟就相关问题回应本报记者采访,介绍了他推崇的“七里镇办案模式”。

警方介绍办案经过

  7月4日一早,记者见到了该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李宏伟。七里镇是青海油田在甘肃酒泉的一块飞地,位于敦煌市的西部,城镇基本由油田投资建成,七里镇分局是酒泉市公安局的直属治安分局。李宏伟介绍,当地虽地处荒漠,但经济条件还不错,近些年来也成为电信诈骗案件高发区,发案率成倍上升,此类案件已占据当地刑事案件总数的50%以上,每年该地因电信诈骗案受损金额高达500 万元以上。他抱怨说:“电信诈骗案件侦破难度相当大,费时费力。一桩涉案金额一两万元的案件,甚至要花费三四万元办案成本。”

  具体到王海虹案件,记者提了几个问题:案件的举报人是谁?涉案金额多大?警方在网上追逃王海虹的依据是什么?发布追逃令前有没有缜密地调查过?此类案件的办案流程是什么?七里镇分局有没有处置赃款的权力??

  对记者提出的问题,李宏伟以“办案民警更清楚”、“我不清楚”回答。记者提出要面见办案民警,这位局长或是出于对下属的“保护”,没有让记者与他们面对面交流。

  交谈中,李宏伟表示:“此案报案人是油田的一位职工,但具体涉案金额我不清楚。”他能够明确涉案卡片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海口琼山支行,账户名为“王海虹”,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卡为三级账户卡。

  所谓三级账户,就是为前两级账户分散赃款,化整为零所用。

  谈到对王海虹的调查,李宏伟表示:“我们分局曾与王海虹取得过联系,让她配合警方销户取钱,但她不配合。”

  而对于记者提出的:何时以何种方式与王海虹取得的联系?她为何不愿配合?

  李宏伟又以“办案民警更清楚”回避,而“不配合”正是导致王海虹被列为网络追逃人员的直接原因。

  李宏伟进一步透露:对于这个账户,警方只有前往开户地冻结的权力,而且每次冻结期不超过6个月,犯罪嫌疑人一天抓不到,这笔款项就要被冻结一天。为了避免干警多次往返敦煌与海口两地,警方就采取网络追逃的方式先将王海虹控制住,将她带往海口,让她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将涉案款先汇入新账户中,再转入七里镇分局开设的账户里。

  这一切行为在李宏伟看来是合法合规的。他认为此举可以釜底抽薪,将诈骗案犯罪嫌疑人的账户冻结住,可以有效防范危害蔓延。李宏伟介绍说:“目前案件依旧在侦办过程中,案件真正的嫌疑人依旧在逃。”

  那么警方要求王海虹所做的一切是否会影响办案?是否会因此斩断案件侦破的线索链?李宏伟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

王海虹为何会被列为网络在逃人员?

  李宏伟回答:因为她是“涉案人”之一,且前期不配合警方调查,所以就将她列为网络追逃人员。

  王海虹配合七里镇警方去海南办案,后被留置在海口不管其返程,这是否符合规定?

  李宏伟回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因经济条件所限实在无力承担交通住宿费用,警方可以负担。几个问题回答下来,李宏伟向记者描述了一套该分局针对电信诈骗案件的办案模式。

  李宏伟推崇的“七里镇模式”看似达到了追回赃款的效果,操作起来也并不难。他们首先查找涉案账户,不管该账户是不是当事人本人开立,先对其进行电话询问;只要当事人不愿配合,不管理由是否正当,接下来便对其进行网络追逃;控制住后,带其前往开户地销户、取款,钱款一旦进入公安七里镇分局的账户中,立即对当事人终止侦查,而电信诈骗案件真正的犯罪嫌疑人依旧逍遥法外。

“七里镇模式”令人细思极恐

  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霖认为:“‘七里镇办案模式’存在严重违法问题,他们不以法律程序为办案准则,以违法取得赃款为唯一目的,甚至不惜牺牲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律师团分析认为:

  第一,将王海虹列为网络追逃人员过于随意。

  公安部有明确规定:网上追逃人员的范围包括司法机关已批准或决定逮捕、刑事拘留和有证据证明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逃离居住地、监视地、作案地,经办案机关抓捕未归案的,以及从看守、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劳教人员。

  王海虹并不在所列范围内,但公安七里镇分局在未做充分调查,没有充足证据证明王海虹涉案的前提下,就以“诈骗”为案由对她实施网络追逃,显然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造成了伤害。这就直接导致王海虹被无辜刑拘15天,并被带到海口协助办案。

  第二,公安七里镇分局办案流程涉嫌违法。

  律师团核心成员张晶晶解释说:“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阶段,有对涉案账户查封、冻结、扣押的权利,但没有注销的权利,更没有提取、处置款项的权利。法定的侦查结束后,公安部门应该将涉案款物以及相关的扣押、查封、冻结手续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再移交到法院进行审判,法院的最终判决才能够决定涉案款项发还给谁。”

  对比公安七里镇分局的办案方式,以当事人的名义取款,将款项划入自己单位的账户中,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明确地说:这笔赃款不应该在这个时候,以这种方式流入公安分局的账户。更为严重的是这样一番操作还会影响其他公安机关办案,有灭失案件证据之嫌。

  第三,将王海虹留置在海口存在偷换概念之嫌。

  张晶晶解释说:“当款项打入公安七里镇分局账户后,警方随即为王海虹开具了《终止侦查决定书》,这也就意味着解除了王海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既然王海虹是以犯罪嫌疑人身份被强制从北京带到海口协助办案,理应为其恢复最初始生活状态。

  公安七里镇分局却总是强调‘配合’,而不谈‘犯罪嫌疑人’这一特殊身份,完全是在偷换概念。”

  第四,提解工作存在弄虚作假之嫌。

  王海虹被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异地羁押,酒泉市公安局七里镇分局提解王海虹后,理应带回甘肃进行进一步调查;王海虹家人通过海淀区看守所得到的消息也是她被押往了甘肃。

  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被提解后的王海虹却出现在北京至海口的火车上,几十个小时后出现在了海口。

  田霖表示:公安七里镇分局的种种做法存在严重违法,他们所推崇的“七里镇模式”看似达到了目的,但其中每一条都在违反法律。法治社会以人为本,而该地公安机关的做法恰恰对公民基本权益造成严重伤害。

当地检察院已受理投诉

  此次甘肃维权之行主要做了两方面工作:向酒泉市公安局七里镇分局提请国家赔偿,要求其作为侵权机关以公开方式郑重地向王海虹赔礼道歉,并且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消除因为此案给她本人带来的损害、影响,按照《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进行救济、赔偿。

  另外行使公民检举、举报的权利,向敦煌市人民检察院投诉、举报酒泉市公安局七里镇分局相关办案人员渎职行为,要求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向律师交付举报材料收取清单。

  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公安七里镇分局应该在相关材料递交后两个月内,给王海虹一个答复。如果届时该局对此不予答复,或者不同意赔偿,又或者赔偿的方式未能让当事人的诉求得到满足,律师团队都会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酒泉市公安局进行复议。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律师提交相关举报材料几小时后,立即出具了《受理通知书》,接下来办案人员将启动审查程序,如果七里镇分局犯罪事实存在应当会立案;如果经调查后,认为七里镇分局在办理该案时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或者举报不实,也会在三个月内给出明确答复,届时律师团队会向上级主管机关酒泉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投诉、举报,对该案作进一步审查。

  田霖解释说:“公安机关对案件及涉案人员的侦查是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公权力要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因此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公权力的使用有明确的限制。如果将公权力比喻成虎,那这些约束性的法律法规就是笼子,公权力必须在笼子里行使。但公安七里镇分局在侦办王海虹案件的过程中,他们的公权力没有被约束,没有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这就容易造成公权力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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