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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房看清协议新说法 新版协议下月启用
发布日期:2017-02-23 11:16 来源:渤海早报
渤海早报讯(记者于强通讯员吴梅李彬)记者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自3月1日起,本市将启用新版《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示范文本),届时二手房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区不动产登记大厅网签和打印的协议均为新版《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示范文本)。
据悉,新版《协议》修改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项:
一、《协议》超期自动删除。为了防止存量房屋交易中,买卖任何一方恶意违约或不积极履行协议,给另一方造成损失,3月1日以后网上签订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自《协议》打印之日起超过180日未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该协议信息将从本市不动产登记系统中自动删除。该内容在《协议》填写说明中进行了明示。
二、一次性付款,资金监管可选择。根据本市新修订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关于“买受人无需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交易双方可以选择接受或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的相关规定,《协议》对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全部房屋价款的,增加了是否接受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的选择条款,对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的,甲乙双方同时签署《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作为《协议》的附件。
三、贷款支付房款,全额纳入资金监管。根据《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中关于“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应当采用全额资金监管方式”的相关规定,《协议》明确“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屋价款,监管房屋价款为全部房屋价款”,并明确了乙方首付款的付款时间、付款账户。同时为了防止乙方故意拖延贷款办理时间,造成甲方损失,《协议》同时规定了乙方办理完毕贷款手续的时间。
四、180日内交易双方自行约定转移登记时间。《协议》将原规定的“协议订立后,甲乙双方应在30日内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修改为甲乙双方自行约定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时间。但是甲乙双方自行约定的时间,在存量房屋网签系统中自动锁定为不超过打印协议之日起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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