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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中专家的正确使用方式


来源/微信公众号 广州仲裁委员会(gzac_gziac)

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专家意见


在诉讼和仲裁等争议解决程序中,专业人士对于特定专门问题所出具的意见有助于裁判者查明事实并公正解决纠纷。由于专家意见在争议解决程序中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以及不可替代性,裁判者往往对于此类意见予以高度重视和尊重,并将其作为决定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的重要依据。但这并不代表只要专家出具了相关意见,就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相反,正因为专家意见的重要性,一旦出具该意见的人本身具有倾向性,或者其意见本身或论证过程存在重大瑕疵,很可能导致案件处理结果的极大不公正。在域外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裁判者对于提供意见的专家本身中立性存在怀疑,从而不采纳其意见的真实案例。因此,如何正确使用专家及其专业意见,是摆在争议解决程序的当事人、代理人以及裁判者面前的难题。为指引裁判者正确处理此类问题,专家证据规则应运而生。


不同法系的专家证据规则


在英美法系中,专家由一方当事人指定,在这种情况下,专家很可能带有一定的立场和偏向性。此外,基于英美法系抗辩制、当事人主义以及重视口头证据的原则,专家必须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盘问以及交叉盘问。出庭作证的专家又称“专家证人”,在许多行业(如发生争议较为频繁且专业性较强的国际贸易、航运业),已经出现了具有专业知识且专门在司法或仲裁案件中出庭作证的职业专家证人。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还会请专业人士对其指定的专家进行单独演练(woodshedding),以应对在出庭作证过程中来自对方尖锐而老练的交叉盘问。


在大陆法系中,基于职权主义的传统,专家通常由裁判者指定,其自身立场往往被默认为公正、中立且不偏颇的。因此,专家不需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盘问和交叉盘问,只需要回答裁判者的疑问即可。


不同法系的优劣与融合


两种做法互有优劣,英美法系的做法虽然可以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其表达权利以及程序的完整性,但程序过于繁琐,可能降低案件处理的效率,而且也不能保证专家的中立性。大陆法系的做法虽然提高了效率,但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权利,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在实践中,两大法系一直互相学习,以期在效率和公正之间寻找到最佳平衡点,例如,英美法系中专家由一方当事人提供,但法官对其的公正、中立性同样具有要求,在1993年的Ikarian Reefer案(national justice compania naviera s.a.v.prudential assurance co. ltd.[1993]2 lloyd's rep.68 queen's bench division(commercial court))中,英国王座法庭法官Cresswell提出了对于专家证人的七点要求,包括:

 

(1)专家证据应当中立且不受诉讼需要影响;


(2)专家任务是为协助法庭调查,应提供客观、不偏袒的意见;


(3)专家证人不应被视为一方的代理人;


(4)专家应陈述其意见所基于的事实或者假定,不应遗漏可能影响自己结论的事实;


(5)当特定问题超出专家的专业范围时,专家应予以说明;


(6)专家意见在进行交换后,如专家因为阅读了其他专家的意见而改变观点,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7)专家作出结论所基于的证据(含照片、计划、计算方法等),必须和结论一并交换给对方当事人。


另一方面,为了避免冗长而重复的交叉盘问,澳大利亚首创了一种被称为“热水澡”(hot-tubbing)的方式,即当事人所指定的意见不同的专家事先向法院提交书状明确存在不同意见的地方,在开庭时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以同时出庭,互相发问,在询问环节由法官首先发问,然后再由双方当事人发问,与交叉盘问不同,当事人的发问仅限于专家意见的正确性,或者阐明某些不明白的地方。美国和英国也有不同程度地采纳这种做法。


商事仲裁中的专家证据


从理论上来看,在商事仲裁中,裁判者对于专家的依赖性较弱。首先,专家出具意见以及出庭作证均需要一定的费用,这笔费用往往由当事人承担,而仲裁的特点在于低成本解决争端;其次,仲裁相比诉讼具有专业性,当事人可以选定或者授权指定专业人士作为仲裁员,因此,仲裁员很可能本身即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而无需另外聘用专家。但在实践中,仍然不可避免地要使用到专家。


作为一种准司法程序,程序和实体上的公正同样是仲裁的追求,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和仲裁程序的完整性,仲裁程序中同样需要重视对专家的使用。对此,领先的仲裁机构以及国际组织均制定了专门的专家证据规则,例如国际律师协会的《取证规则》、英国皇家御准仲裁员协会的《使用当事人指定专家的准则》等,均是国际商事仲裁处理专家证据时的重要参考,这些规则除了考虑到仲裁与诉讼的共同点和区别以外,还考虑到了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和当事人可能来自不同法系的法域这一现实,故尽力弥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专家证据规则方面的差异。从整体上来看,对待专家证据既要保证专家的中立性,也要确保专家得出意见过程公开且有说服力,同时要保证当事人人对专家意见发表意见的权利,并在确保程序公正的情况下做到高效、便利,避免不必要的成本和拖延。


近年来,我国的领先商事仲裁机构通过实践经验的总结,并学习国际先进经验,也制定出了较为完善的专家证据规则。例如2015年10月生效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对专业问题出具意见的鉴定人可以由当事人共同选定,也可以由当事人授权仲裁庭指定,当事人对于鉴定意见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仲裁庭也可以就鉴定意见中的内容向鉴定人提问。此外,《仲裁规则》还规定了专家证人制度,从出庭程序的启动、出庭的询问流程、作证的范围以及费用等承担方面对专家的出庭作证程序进行了全面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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