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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也有“追诉期”,您可知道?


文/王维顺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标明作者和来源


与刑法上的“追诉期”和民法上的“诉讼时效”类似,在税法上也有追征税款期限的概念。只不过,税法上对此没有明确定义,约定俗成就叫做税款“追征期”。如果税务局超过追征期才发现企业少缴纳了税款,也无权追征。因此,税款追征期是个好东西,值得所有企业法务人员熟悉掌握。如果运用的好,可以给企业争取很多利益。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要算清楚税款追征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追征期的起点是一个重要前提。不同的税种,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一致,而且,有时候还挺复杂,容易产生税企争议。有的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很好判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有的规定非常复杂,比方税收占比最大的增值税,基于现实交易形式的复杂性,税法的规定也很详尽而且繁琐。在实际工作中,律师们务必认真研究有关税法规定,确保判断准确。


二、税款追征期是多少?


关于税款追征期的期限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限可以延长到五年。”

 

那么什么是文中“特殊情况”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也就是说,如果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少缴税款之日起,前推五年,累计少缴税款达到10万元以上,就适用五年追征期。否则,适用三年税款追征期。但需要强调的是,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的重要前提是“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对于何为“计算错误等失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这个规定,目前来看有些苛刻。因为显而易见,在计算机技术和财务软件如此发达的今天,这类“计算错误等失误”很难出现,又或者说,很难有证据证明少缴税款是因为“计算错误等失误”。


那么,是不是所有少缴税款都可以适用最长五年的追征期呢?当然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对于“偷税、抗税、骗税”的,没有规定追征期。没有规定追征期,就是无限期追征。“抗税”、“骗税”容易理解,现实中发生的也不多。企业面临更多的是“偷税”。目前,刑法上取消了“偷税罪”这个罪名,改成逃税罪,征管法没有修改,但二者的内容差不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可以看出,“偷、抗、骗”都是企业的“故意”行为,在税企争议中,需要深刻理解和把握。


对于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的,也不属于“计算错误等失误”引起未缴和少缴税款的,那咋办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显然,该规定中“未申报纳税造成不缴或少缴的税款”,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中的“未申报”相对应,应该理解为纳税人非主观故意的行为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即纳税人非恶意的、非明知故犯的未申报纳税造成税款的流失,对于此种情况,可以适用“一般三年,特殊五年”的税款追征期。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是对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的请示》的批复,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仅属于规章性质的规范性文件,法院也可以不根据这个规定进行判定。


三、说点题外话


前面说的都是企业少缴税款,税务机关的追征权力和期限。那么,如果企业多缴税款,该如何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也就是说,企业多缴税款也存在三年的申请退还期限。

 

当然,也有别的变通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根据国税发[2009]79号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具体哪些税款可以退以及如何退,可以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的有关规定,并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

 

 

 

编排/卢明亮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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