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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执行案件转破产,如何移送?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是化解执行积案、破解“执行难”的重要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至第五百一十六条新增加规定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制度。

 

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涉及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不同法院之间以及同一法院内部执行部门、立案部门、破产审判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故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予以规范。


该指导意见总共21条,分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原则、条件与管辖,执行法院的征询、决定程序,移送材料及受移送法院的接收义务,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与受理,受移送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处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监督六个部分,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进行了详细规定。下表对其基本规定进行了梳理和概括。

 


虽然本指导意见主要是程序性规范,也主要是执行法院、受移送法院各部门之间的衔接程序以及告知程序,但有两点需要特别加以注意;


(1)参与分配的排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本次指导意见更是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也就是排除了参与分配制度对企业法人的适用,其目的便是通过“倒逼”机制让不能受偿的债权人申请破产。亦即,如果不申请破产或无法通过执行移送破产,则无法参与分配案款进行受偿。


(2)财产移交的例外。

 

亦即注意一个时间节点——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七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但是如果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时,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

 

有财产可供处置的执行案件申请人一方应尽量在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之前完成财产处置亦即发还手续,以最大限度维护己方利益,然而对其他债权人而言,则尽量在被执行人财产尚未处置、案款尚未发还之前完成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程序向财产处置法院送达受理裁定,这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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