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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食品经营者应对职业打假系列——认识职业打假人
文/罗文俊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因笔者近一年来处理了数件食品经营企业被职业打假的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发现食品相关法律规定及标准繁多,为便利大家对同样问题的解决,笔者将自己的处理经验作简单梳理。第一篇文章主要介绍“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往后的文章笔者将对食品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作具体介绍,以便食品经营者不断完善自身运作,同时,为律师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些许便利。

一、何谓“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是指以打假为其职业的人,即长期寻找产品包装标识、质量、广告宣传等方面的问题,以此向生产经营者索要高额惩罚性赔偿的群体。“职业打假人”与一般消费者本质的区别在于其购买商品及服务的目的系营利,而非因生活所需购买商品及服务。

二、“职业打假人”的“前世今生”

“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及历史机遇,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休戚相关,为使大家更好地了解该群体,笔者对职业打假人的发展历程作简单梳理:

1、1994年开始试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法律出台后,造就了以王海为代表的首批“职业打假人”。

2、随着“职业打假人”的大批兴起,其行为利弊及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在社会引起激烈讨论。直到2014年3月15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首次确认了以“知假买假”来获得惩罚性赔偿受法律保护。

3、2014年3月15日开始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及201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要求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赔偿的规定,进一步助推职业打假高潮的出现。多地工商行政部门披露,近年职业打假索赔投诉举报量年均增长3倍多。

4、2016年4月,重庆高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成绩的解答》中明确知假买假者也属于消费者,但明知商品或服务有质量问题仍然购买而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因有违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2016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在官网上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拟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该条例正式实施后,“职业打假人”的惩罚性索赔之路或真遇寒冬。

三、“职业打假人”的群体特点

“知彼知己者,百战不殆”,为了更好地应对职业打假,需先了解“职业打假人”的群体特点:

第一,“职业打假人”寻找的产品问题主要集中在产品包装标识、广告宣传、产品质量方面。首先,因产品的包装标识、广告宣传方面问题多、易发现的特点,导致产品的包装标识及广告宣传方面成为被职业打假的重灾区。其次,产品(特别是食品)一涉及质量问题,赔偿额度较高,所以产品质量方面也成为“职业打假人”关注的重点。

第二,“职业打假人”的打假地点主要集中于大商场、大超市。因“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及服务的主要目的是获得高额赔偿,因此,其选择活动区域时会选择重视声誉、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有较强赔偿能力的大超市、大商场。

第三,“职业打假人”一般以团队协作的方式进行打假索赔。其一般有专门的法律及打假技能培训,拥有较为专业的法律知识及调查取证技能,对发现产品包装标识、产品质量、广告宣传等方面的问题堪称“火眼金睛”。且“职业打假人”团队一般会以片区为准进行分工。

第四,“职业打假人”索赔手段一般为:第一,直接向经营者要求高额赔偿,并以向工商部门举报相要挟,好多经营者迫于行政处罚或声誉压力会妥协并支付“职业打假人”高额赔偿;第二,经营者若不答应其高额赔偿,则“职业打假人”会向工商部门层层举报,向经营者施加压力,以便快速调解拿到高额赔偿金,好多经营者迫于行政处罚压力会寻求协商解决;第三、若经营者不同意协商调解,“职业打假人”会催促工商行政部门尽快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以此为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接到“职业打假人”举报后应如何正确应对

第一,经营者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进行自检自查,检查自己销售的产品是否存在被举报的问题,并准备好进货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厂家资质证明等文件。

第二,与“职业打假人”交谈过程中注意保存证据(主要是录音)。不管是按重庆高院不支持知假买假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通知,还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知假买假者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经营者欲主张索赔者为“职业打假人”,其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经营者怀疑索赔者系“职业打假人”时,与索赔者交涉过程中应注意录像或录音保存证据。
笔者处理的一起职业打假案件中,“职业打假人”在结账后立马返回收银台指出产品问题,并直接申明他们就是职业打假人,要求十倍赔偿。柜台工作人员在两名索赔者进门时就发现了异常,立即打开了录音笔,因为有了该证据,使我方在该案件的后续处理中一直占据主动。

第三,工商部门介入后积极配合调查,向工商部门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包括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货相关信息等)。

第四,若产品(特别是食品)有质量问题,可能危及人的生命健康,则应立即启动应急程序,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立即启动产品召回程序,主动消除危害结果。

第五,若商品仅存在不影响质量安全的标识问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退一赔三或十倍赔偿的情形,则坚决不予妥协,依法维护经营者自身权益,同时遏制该种违背市场经济诚实信用原则的职业打假行为。

当然,要从根本上解决被职业打假的问题,经营者必须严格规范进货渠道,严格检查产品包装标识、质量证明、有效期限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广告时严格遵守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唯此,方能杜绝被职业打假,同时为经营者规范运作、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奠定基础。笔者将在后续文章中具体讲述经营者在进货查验、包装标识、产品质量、广告宣传等方面应如何规范。

 

 

编排/谢昊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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